
在实操业务的过程中有财务找到小助理,反馈报关单验核不成功,在定位异常的过程中进行了些系统逻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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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延展
2012年8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进出口收付汇流程大大简化。同时,海关推行通关无纸化改革,签约通关无纸化的企业可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企业端自行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上政策极大便利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开展,然而,这也为银行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增加了一定难度,企业使用虚假报关单,或重复使用报关单套取银行融资的情况在实务中偶有发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半年时间的开发,在ASone系统为银行开辟了一条“报关电子信息核验”的新渠道。2017年4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17〕9号文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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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2017年4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17〕9号文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2019年93号(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从2019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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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验核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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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验核金额要求
1、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进行核验。
2、对于已完成报关手续的,银行应于办理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对于未完成报关手续的,银行有义务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提供相应报关信息,并在系统内补办理核验手续。
3、对未在规定期限提供报关信息、涉嫌使用重复报关信息或虚假报关信息的企业,银行可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标识信息有24个月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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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实操案例
比对不成功提示:报关单号码不存在;导致问题的原因是报关单信息未进入到外汇局进出口联网核查系统
首先排查报关单是否已结关
再次01095198 中国电子口岸的电话 可以反馈异常
最后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来源:关务瞭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