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2019年11月8日发布新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01
公告意义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实施后企业反馈时间周期长,而海关总署2019年11月8日发布新公告:2019年第172号(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正式弥补周期长的实际问题,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大家还记得中国报关协会10月22在南京召开了报关协会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 并评选了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
02
系统实操抢先看
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
来源:关务瞭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