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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
精彩导读(点击即可阅读):
《注意!海关查验科工作时间调整,部分业务实行预约通关,不注意将直接影响货物上船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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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海关总署,一行线资讯收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