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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一文全面了解告知承诺制

解读 | 一文全面了解告知承诺制 一行线资讯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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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182号公告,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


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182号公告,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什么是“告知承诺”改革?下面带您全面了解一下。


改革要点

“告知承诺”改革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承诺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经营场所内微小气候、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人员等已符合许可条件的,海关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机构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适用范围


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区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主要内容


▶不变:
许可条件不变

受理材料不变


▶变:

企业做出承诺后现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环节后移至首次现场监督

告知承诺内容

告知(海关向申请人告知):

1. 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 主管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承诺(申请人向海关承诺):

1.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已经知晓主管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 自身能够满足主管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主管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注意: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给主管海关。

生效与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

办理流程

(1)企业可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时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2)企业如果不选择告知承诺许可模式,则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材料

01:首次申请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04:注销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办理方式


01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02网上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办结时限

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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