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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近日,海关总署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减免有关问题印发了最新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
实施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尽快补录申报信息,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海关将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同期,其他捐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尚未报关的进口货物
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18号(详见文后链接)的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作为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上述日期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海关将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
进口货物收货人复工后开展进出口贸易,无法及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
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办理滞报金减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的,请联系所在地海关一次性提交疫情防控期间的减免申请,无需分开办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滞报金减免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申报地海关核实后,免征相应期限内的滞报金。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