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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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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时候需要查看下货物的监管方式,有些不常用的时常记不住,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实际业务场景,对报关单监管方式栏位进

有时候需要查看下货物的监管方式,有些不常用的时常记不住,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实际业务场景,对报关单监管方式栏位进行些梳理,以便方便在线查看和理解: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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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18号公告阐明进(出)境备案清单比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填制


23号公告给出了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但在监管方式这个栏位阐明该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

也就是说在监管方式这个栏位的填制方式上无论是报关单、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只看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即可

特殊情况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十二、监管方式本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填写。特殊情形下填制要求如下:调整库存核注清单,填写AAAA;设备解除监管核注清单,填写BBBB。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十四、监管方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六)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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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代码表


03


监管方式细化说明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3010)、“货样广告品B”(3039)。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O)。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仅适用于易货贸易经营企业在核准的范围内易货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易货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旅游购物商品

    一、定义与代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出口5万美元以上旅游购物商品。出口旅游商品5万美元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O)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

    (二)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自带出境用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中药材和中成药,由出境地海关旅检部门按照规定限值、限量办理。


加工贸易枓件、成品放弃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料件放弃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00”,简称“料件放弃”。

    (二)加工贸易成品放弃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00”,简称“成品放弃”。

    二、适用范围

    (一)料件放弃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二)成品放弃包括: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残次品。


来枓加工

     一、定义与代码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监管方式代码“0214”,简称:来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的情况:

    1. 国营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柴油,监管方式为“加工专用油”(0314)。

    2.由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不返销出境,供应国内市场的,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3.进口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监管方式为“低值辅料”(0815)。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

    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

    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料件复出

    一、定义与代码

    加工贸易料件复出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来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265”,简称“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65”,简称“来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664”,简称“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边角料复出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64”,简称“进料边角料复出”。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料件复出适用: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

    2.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剩余料件及边角料、废料复运出境后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


加工贸易货物退换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料件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复进口。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00”,简称“来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00”,简称“进料料件退换”。

    (二)加工贸易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4400”,简称“来料成品退换”。

    进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的代码为“4600”,简称“进料成品退换”。

    二、适用范围

    该监管方式不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

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过程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监管方式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监管方式: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原油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国内市场,其监管方式为“进料以产顶进”(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走私或违规处理的。


加工专用油

    加工专用油是指指定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来料加工生产用柴油。

    本监管方式代码“0314”,简称“加工专用油”。


加工贸易设备

    包括以下监管方式: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加工设备内销、加工设备结转、加工设备退运。

    一、定义与代码

    (一)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外商免费向境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提供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境内经营单位不需支付外汇、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

    (二)加工贸易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作价提供、不扣减企业投资总额的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设备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

    (三)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是指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设备转内销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46”,简称“加工设备内销”。

    (四)加工贸易设备结转是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让给另一加工企业,或从本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结转入另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加工贸易设备结转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56”,简称“加工设备结转”。

    (五)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是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的代码为“0466”,简称“加工设备退运”。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节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2025)、“外资设备物品”(2225)。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进口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四)出口加工区的设备进口、退运及结转,分别适用“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和“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是指进口企业在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

本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结转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结转”(0456)。


保税区加工贸易内销货物

    保税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加工成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国内使用,按征税方式区分适用以下监管方式:

    一、区内加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以及来料、进料加工内销制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难以区分的,按照制成品征税,监管方式为:

    (一)按成品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5”,简称“保区来料成品”。

    (二)按成品征税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444”,简称“保区进料成品”。

    二、区内企业来料、进料加工用含有部分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征税,其监管方式为:

    (一)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5”,简称“保区来料料件”。

    (二)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0544”,简称“保区进料料件”。


补偿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产品出口先偿还设备价款,还清本息后再出口收汇。

(二)设备价款本息在每批出口货物价款中扣还一部分。直到还清为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模具等。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其监管方式为“易货贸易”(0130)。

(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其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


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815”,简称“低值辅料”。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


加工贸易成品油以产顶进

    加工贸易成品油以产顶进是指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原油,加工供国内市场的成品油。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42”,简称“进料以产顶进”。


国轮油物料

    一、定义与代码

    国轮油物料指中国籍国际航行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的保税仓库进口仓储的油料、物料。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139”,简称“国轮油物料”。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从保税仓库提取,供应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进口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从设在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仓库提取,供应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进口燃料、物料,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

本监管代码为“1200”,简称“保税间货物”。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间结转货物,不同出口加工区企业结转货物适用“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和“料件进出区”(5000)。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进出境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境货物。包括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外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的物料。

    (二)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情况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本国籍运输工具或用于维修境内设备的仓储货物,按进口申报,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lO)。

    3.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

    4.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退仓货物,分各种监管方式。

    5.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分别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6.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

二、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仓储、转口货物以外的其他进出境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二)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退回境内,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寄售代销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616”,简称“寄售代销”。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销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经营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接受国外免费提供的样品,其监管方式应为“货样广告品B”(3039);

    (二)委托我驻港澳机构代销的鲜活商品,其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定义与代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出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境内企业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加工费的交易方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427,简称:出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运往境外维修的货物以及石化生产过程中所需催化剂需运至国外添加氢以增加活性后复运进境继续投入生产使用,不改变其物理和化学性质,未产生新的产品,其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二)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


租赁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为“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二、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二)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其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三)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

    (四)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免税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品是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741”,简称“免税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于:

    1.免税店范围:进出境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等五类免税店进口核定品种的免税品。

    2.供应对象:办结出境手续的出境旅客、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外交人员。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境内免税外汇商店销售给为我出国人员、华侨的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外汇商品”(1831)。

    2.经营免税品业务的单位进口的供维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展台、货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免税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免税外汇商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是指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境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上述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店购买限定品种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结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品”(1741)。

    2.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工具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因故经批准转内销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4.免税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5035)。

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其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其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6.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是指境外(地区)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地区)法人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为开展公务活动所需进出境的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439”,简称“常驻机构公用”。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常驻机构进境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机器设备、家具、文具、机动车辆等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境的公用物品。

    (二)本监管方式适用的机构: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构。

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4.其他外国常驻机构。

5.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

(三)不适用本监管方式的监管业务

    1.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填报《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2.外国人员子女学校进出境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常驻机构人员进境自用的汽车,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4.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境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暂时进出境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2600)。


暂时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在本款第1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5.货样;

    6.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7.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lO.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11.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进出境展览品,监管方式为“展览品”(2700);

    2.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3.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其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3422):

    4.进出境修理物品,其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5.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期不满一年”(1500)、“租期一年及以上”(1523);

    6.企业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监管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容器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旧钢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其他”(9900);

    7.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8.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展览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览品及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700'’,简称“展览品”。

    二、适用范围

  (一)进出境展览品主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层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包括:

    (1)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2)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3)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2.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3.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展览品,持证人免填报关单。

    2.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


货样、广告品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A”。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39”,简称“货样广告品B”。

    二、适用范围

    上述监管方式除以上定义所述范围外,还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货物”(2600)。

    (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应为“陈列样品”(2939)。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二、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名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

    (二)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免费提供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外国人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不作价设备”(0320)。

4.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5.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511)。

    6.捐赠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7.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


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出口物资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简称“对外承包出口”。

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以及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简称“承包工程进口”。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援外成套项目出口的货物应根据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监管方式代码分别选用援助物资”(3511)或“一般贸易”(0110)。

 (三)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其监管方式代码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四)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一)有关名词: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3.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

4.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9739)报关。

5.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或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进出口捐赠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口捐赠我交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1.捐赠人

(1)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胎、外籍人,包括法人。

(2)境内、外捐赠人,包括法人。

2.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3.受赠人和使用人

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611)。

2。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


边境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外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本监管方式代码“4019”,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

2.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下进出口物资及原出口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边民互市贸易(互市进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2.未获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进出口货物。

3.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对台湾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湾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经批准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039”,简称“对台小额贸易”.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本监管方式代码“4139”,简称“对台市场”。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仅限于厦门大嶝岛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二)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其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4019)。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是指我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驻外机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200”,简称“驻外机构运回”。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暂时进出境公用物品。


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加工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从境外进口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15”,简称“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33”,简称“区内仓储货物”。


境外设备进区

    境外设备进区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没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


区内设备退运

区内设备退运指出口加工区内退运境外的设备。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200”,简称“区内边角调出”。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6033”,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货物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

2.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之间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填报为“保税间货物”(1200)。

    3.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4.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一、定义及代码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运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简称“内贸跨境”。

    二、适用范围

    经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出境口岸、所经境外口岸、运输方式等实行跨境运输的货物。


海关处理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海关处理货物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定义的货物:

(一)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超期未报关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有关手续,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二)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境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三)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四)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六)走私违法案件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是指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续退补税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00”,简称“后续补税”。


其他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章上述各节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我国境内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出口货物、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买货物出口。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4.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

    5.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

    6.未列入运输工具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溢卸货物的收货人申请办理进口溢卸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入境旅客在境内购买5万美元以内的旅游商品托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0139)。

    2.本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进口保税油、物料,其监管方式为“国轮油物料”(1139)。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5.对台湾小额贸易,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6.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7.除援助、捐赠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

    8.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的公务用品、机动车辆运回境内,其监管方式为“驻外机构购进”(4239)。

    9.海关拍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海关处理货物”(9639)。

   10.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国际文体交流活动进口物品获准留赠或放弃,其监管方式为“留赠、专卖物品”(9839)。


留赠、转卖物品

留赠转卖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驻我国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国际文体活动留赠、放弃的特批进口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839”,简称“留赠转卖物品”。


其他

一、定义及代码

指除已具体列名监管方式以外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900”,简称“其他”。

二、适用范围

(一)   从货运渠道进出境的个人行李物品。

(二)   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出口公务或自用物品。

(三)   在境内结转的进出口货物:

1.  以出顶进货物,指经批准在国内以外汇向有关进出口公司购买出口商品顶替其应进口的同一商品。

2.  供应国内外汇免税商店并收取外汇的出口商品。

3.  经批准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转为免税外汇商品。

4.  经批准内销征税的进口免税品。

(四)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

(五)   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捕水产品。

(六)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授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文物进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收藏和研究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研究所(院)等单位。

  (七)      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

  (八)      我国各银行总行调运进出境的人民币、外币现钞。





来源:关务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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