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小知识
稽查与追补征税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时会发现被稽查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其进行追征或补征税款。
少征或漏征的概念
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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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补征税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追补征税的界定
如何界定
关键看是否存在“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情形。如果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对企业追征税款;如果企业未违反海关规定但也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1年内对企业补征税款。
关键点是: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违反海关规定。
追补征税的处理
稽查处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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