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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丨“中药材家族”出口指南

一文读懂丨“中药材家族”出口指南 一行线资讯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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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资源丰富,中药材种类繁多、来源广泛,更有许多中药材为“药食同源”,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些药材走出国门会经过什么样的考验呢?

本期小编与您聊一聊

中药材出口流程




法律法规监管依据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明确中药材的定义、用途


分清哪些是中药材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矿物性药材等不属于上述中药材定义范围。



分清“食用”还是“药用”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按照申报用途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出境中药材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申报为药用的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执行。






药用中药材生产企业相关要求


对出境中药材的要求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对出境生产企业的要求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1.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药用中药材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如果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受理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1.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


 2.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出境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评审与注册登记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1.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出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2.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准予注册登记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企业变更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三十六条规定:


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推荐注册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向境外推荐注册的,直属海关应当将通过初审的出境生产企业名单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评估,统一向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食用中药材出境生产企业资质需求



食用中药材按照食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包装、加工厂需向海关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企业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行政审批”——“更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在系统中填报,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并作出承诺。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中药材出口



取得一般资质


首先要具备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通过网上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第一种: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第二种: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

第三种:“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


药用中药材出口检验检疫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1.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电子底账,申请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2.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办理流程为: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隶属海关申请电子底账,提交电子版材料。(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2.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根据风险识别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决定是否放行。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应进行检疫处理,处理合格后放行。


3.根据进口国家要求和具体品种出具相关证书。


食用中药材出口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海关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办理流程为: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进出口食品”版块办理,提交电子版材料。(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2.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

查验,实施现场查验。

抽检,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海关进行综合评定

经评定合格,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经评定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来源:海关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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