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01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02
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03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04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因“十四五”减免税政策尚未下发,2021年度可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征免性质请咨询主管海关。
01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格式详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16号公告附件4)
02
进出口合同、发票、提运单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03
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04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代办情况提供);
05
办理税款担保情况说明;
0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政策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
《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
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来源:关务小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