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备案条件
02
备案流程
03
备案注销
0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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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运输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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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流程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01
提交材料:
办理企业备案: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车辆备案: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侧面45°;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02
实车验核:
现场验核相关企业拟申请备案的运输车辆。
03
予以备案: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结合实车验核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注: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3
备案注销
企业申请备案注销相关手续如下:
(一)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集装箱拖头车的备案请联系天津新港海关
联系电话:
022-65308190
022-65308349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
响螺湾恒富卓越大厦
(天津新港海关)
厢式货车的备案请联系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22-84202160
022-84202192
办公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机场货运路航运服务中心A座26号窗口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