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我们为您讲解进口大宗货物漏报滞期费如何缴纳。
滞期费(Liner 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然而,在装卸作业期间则取决于承租双方间合作,该阶段如想及时完成装卸,离不开承租人的配合,例如及时供货、指定装卸泊位等。
当实际“装卸时间”(Laytime)超出可用装卸时间时,即称为“船舶滞期”(On demurrage),承租人要按规定的“滞期费率”(Demurrage rate)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否则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不能准确区分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
(二)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经协商,有证据证明买方不向卖方或者船公司支付已发生滞期费。
如果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已经确定滞期费金额,可在报关单杂费栏如实申报。如果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滞期费还未确定,应在确认滞期费金额后,凭相关单证和客观量化数据向海关申请滞期费补税事宜。
涉及滞期费的单证资料包括运输合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事实记录表SOF(Statement of Fact)、滞期费发票和相关情况说明等。
来源: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