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申报

1.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d.singlewindow. cn)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版形式上传。海关提示:进口酒类通过单一窗口系统申报时,应根据产品名称选择正确的货物名称和检验检疫代码。
2.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
(1)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应在进口酒类“货物名称”栏上注明品名和品牌,并逐一填写原产地、规格、数重量等信息。
(2)进口商或其代理商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应在申报时 将货物中文和英文名称信息填写在“货物名称”一栏中;产区(外文)和酒庄信息(外文)填写在“备注”一栏。
(3)进口酒类申报应提供由酒类生产国/地区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其中美国输华葡萄酒的“葡萄酒出口证书”和日本输华酒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版本应与中国海关与美国、日本协商确定的证书版本一致。海关提示:酒类进口商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 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四)合格评定: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要求对进口酒类开展单证审核 、实货检查 、标签检验 、感官检验 、取样送检等检验措施 ,并结合各项检验结果开展合格评定 。
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 知企业进行补正。进口酒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酒类进口商, 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酒类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酒类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海关提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食品检验重要项目之一,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类不得上市销售。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相关要求外,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中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生产日期可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特殊规定

①酒精体积分数在24%以下的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②酒精体积分数在24%~70%的酒精饮料当用不超过250升的贮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即该酒精饮料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酒精体积百分比在24%以上的酒精饮料,属于3类危险货物,即易燃液体。
空运安全运输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协(IATA)出版的《危险品规则》将酒精饮料根据体积分数的不同,分为24%~70%和70%以上酒精饮料两种情况。体积分数为24%~70%的酒精饮料,采用Ⅲ类包装,体积分数在70%以上的酒精饮料采用Ⅱ类包装。
税费计算

税费算法: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报关清关的综合税率的高低,通过以下这个计算公式(消费税率和增值税在http://WWW.HSBIANMA.COM可查)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70%
经过详细计算,红酒和各种清酒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为17.8%-18%这个范围,而威士忌和各种烈酒为28.8%-29%这个范围。
01
清酒与红酒,低度酒类税率

02
酒精浓度达到35%以上

03
RCEP税率(协定税率)
0% |
|
文莱 |
0% |
柬埔寨 |
0% |
韩国 |
12.6% |
老挝 |
0% |
马来西亚 |
0% |
0% |
|
0% |
|
泰国 |
0% |
越南 |
0% |
日本 |
12.7% |
来源: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