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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调整啦!

进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调整啦! 一行线资讯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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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调整啦!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

进出口报关单申报要求调整啦!


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


调整项目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将第二十五条 “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

✮ 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4.“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施行时间

🔹 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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