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9 10:09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一、制发公告必要性
为配套《关税法》实施,《征管办法》新增了税额确认、税款限期缴纳等作业流程,需相应增加《税额确认书》《税款限期缴纳通知》《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等文书。同时,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电子支付改革以来,海关专用缴款书已不再作为缴税通知,相关格式需要结合改革情况予以调整。因此,有必要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的基础上,将相关文书梳理修订并公告。
二、所涉文书说明
(一)《海关专用缴款书》。本文书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的缴纳凭证。根据《征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后自行打印缴纳凭证”制定。《海关专用缴款书》原先兼具缴税通知和缴款凭证属性,企业缴税前是通知,缴税盖章后为缴纳凭证;税款电子支付、企业自报自缴模式下,仅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税后的完税凭证。本次修订维持了原《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整体结构和内容,删除了有关缴税通知、逾期未缴处置等相关表述。
(二)《海关税额确认书》。本文书是海关确认应纳税额时,发现海关确认税额和企业申报税额不一致,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并通知其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的法律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五十五条“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制定,为新增文书。文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告知、缴税和退税通知、救济方式告知等内容。根据税额确认后的不同处置方式,分为补税、追税和退税税额确认书三种类型。此外,《征管办法》将补税和追税作为税额确认的结果,税额确认书中已包含补税、追税、退税告知的内容,因此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的《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不再保留。
(三)《海关税款限期缴纳通知书》。本文书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海关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缴纳税款的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海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税款”制定,为新增文书。本文书主要包括告知加收滞纳金、告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救济途径方式等内容。此外,《征管办法》对税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仅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考虑到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文书已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署法发〔2012〕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所涉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的通知》(署法函〔2018〕127号)明确,本次不再重复公告。
(四)《海关责令担保通知书》。本文书是海关基于履行依法征税职责需要,在纳税人存在无法缴纳税款风险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的文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七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制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已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5号)中的《责令担保通知书》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并发布。文书主要包括告知税额不一致、责令提供担保、救济途径方式等内容。
(五)《退税申请书》。本文书是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的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税款退还的相关规定制定,由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附件中的《转账退税申请书》和《现金退税申请书》调整而来。为配套非政策性退税无纸化程序上线,对《退税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未抵扣声明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六)《收入退还书》。本文书根据《征管办法》第六十一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制定,为税款退库专用文书,保持与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中《收入退还书》格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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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 14:08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联合出台《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包括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等措施。
二、目标任务
海关总署此次发布公告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简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模式,更好保障贸易安全,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四、落实措施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的具体要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三是在杭州、宁波、上海等直属海关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四是在北京、天津、哈尔滨等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五、工作进展
海关总署现已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工作,如取消收款单和海外仓备案等功能,并完成系统测试。公告发布后,将请各相关直属海关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措施。
六、涉及范围
此次公告涉及的对象主要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同时,也涉及相关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
七、执行标准
公告明确了各项便利化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但需保证传输的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的真实性等。同时,也明确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八、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二是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向海关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时,需充分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九、关键词诠释
先查验后装运:指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的监管模式。
跨关区退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可在试点海关范围内开展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回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十、惠企利企举措
海关总署此次公告中的措施,切实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带来了诸多惠企利企举措。如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了企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效率;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无需再提交收款电子信息,申报流程更加便捷。此外,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提高了跨境电商的通关效能和退货便利性,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快速发展。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与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在跨境电商出口方面带来了显著变化。如根据现行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除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外,还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涉及多环节备案。公告下发后,跨境电商企业不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申报出口时,“单一窗口”不再校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信息。
在单证申报上,过去企业需提交包括收款单在内的多项信息,流程复杂,此次简化申报手续,为企业做了“减法”,进一步提升了通关便利性。
此外,推广的“先查验后装运”及跨关区退货等新模式,使得货物通关和退货处理更加灵活高效,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和时间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口岸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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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 偷逃税款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2002年10月发布实施,至今已逾20年,为我国打击走私、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技术支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及海关监管、征税、打私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修订、废止和涉嫌走私案件办理部门的机构调整等,97号令设置的计核原则、计核流程、计核方法等已难以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顺应改革发展要求,提升税款计核工作整体效能,确保新形势下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的准确性,规范税款计核操作流程,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16条,分别对计核工作的定义、原则和范围,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原产地和税则号列/分类编号、税率、汇率适用规则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计核的定义。
《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走私行为,海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计核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计核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进行核定的行为”。明确了计核工作是海关依据法定职权开展的工作,其权威性、专业性来自于法律授权;计核对象是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海关根据其计税价格、税则号列/分类编号、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等核定偷逃税款。
(二)关于计核的原则。
明确海关计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计核工作应依法依规,尊重事实,符合法定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计核方法的适用应当符合关税征管规范和税款计征规则,确保计核工作高效规范、结论准确。
(三)关于计核的方法。
1.明确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与正常进出口货物、物品适用相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计核偷逃税款是海关的法定职责,在计核中涉及的计税价格等要素确定的规则体系完整,计核结论才具权威性。对于税款计核,海关在适用计税价格确定方法时,不应因其对象是走私货物或正常进出口货物而有所区别。因此,明确涉嫌走私的货物的计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方法予以确定;同时,明确涉嫌通过运输、携带和寄递等方式走私的物品的计税价格按照进境物品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旨在体现公正科学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明确运保费计入计税价格的条件。
考虑到陆运边关等存在人带货等的走私方式,不存在实际的运保费,故对运保费的规定增加“实际发生的、有证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这一前提条件。
3.删除特殊货物价格认定方法的规定。
鉴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与正常进出口货物、物品适用相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计核办法》删除了97号令关于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非淫秽音像制品,假冒品牌货物和国产品牌货物等特殊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的规定。
4.明确走私物品的计核规则。
《关税法》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因此,《计核办法》对于送核单位定性为走私物品的,按照进境物品的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以及其他进境物品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分类编号和适用税率。
5.完善计核工作中确定税则号列的制度依据。
增加《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计核工作中确定货物税则号列的制度依据。
6.新增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用规则。
在97号令的基础上补充了原产地适用规则的条款,完善了计核要素的确定依据。《计核办法》依据《关税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的原产地,涉及非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涉及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7.调整明确税则、税率、计征汇率和计税价格等的适用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释〔2014〕10号)第十八条“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的规定,连续走私行为应当对每次走私行为进行单独计核,不宜按照连续行为的最终之日计算。同时,《关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鉴此,删除97号令关于“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的内容,并按《关税法》等的规定明确计核时税则、进境物品分类原则、适用税率、计征汇率和计税价格等的适用时间。
制作单位:关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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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9 22:55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进境物品归类审价原则(2012年发布)及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2019年修订,以下合并简称为“两表”)实施以来,为进境物品税款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技术支持。
近年来,伴随着网购的兴起和盛行,叠加商品更新迭代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进境物品的商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两表”存在更新滞后、与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各方对税款简易计征、物品快速通关提出了更高期待。海关总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下简称《进境物品征收办法》)实施为契机,遵循简易便捷、平稳过渡的原则,结合多年监管实践,优化现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并修订“两表”。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审价原则。
明确了新的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建立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法审核确定物品计税价格的审价机制,依次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税价格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作为计税价格,尊重客观实际,便于理解,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保留《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有助于在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等情况下,通关现场快速确定计税价格,减少纳税争议,促进通关便利。
(二)优化物品类别。
将“两表”原有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比如,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将适用综合税率13%的计算机、手机等整合为“家用信息技术产品”;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进行分类编号整合;对智能穿戴设备等近年来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增设分类编号。
(三)调整部分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
根据《进境物品征收办法》所附新的综合税率表,对有关物品适用的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将免征消费税的锂离子蓄电池等新能源电池的适用综合税率明确为20%;将关税最惠国税率已降为零的血糖计、红外线耳探热针、电动血压计等物品的综合税率从20%调整至13%。
(四)更新部分物品的计税价格。
结合市场调研、行业企业座谈、进口申报数据等,对市场价格行情变化较大的物品更新计税价格,使之更符合实际。比如,对部分家用医疗器材、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等降低了计税价格;对烟、胶卷等提高了计税价格;对视频投影仪、便携式游戏机等市场价格差异大的物品计税价格调整为“另行确定”等。
供稿单位:关税征管司、税管局(广州)、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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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上线 证书在线签发功能全面开放
发布时间:2024-11-26 17:29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有效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以下简称特惠措施),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以下简称特惠签证系统),并于11月20日发布2024年第165号公告。
特惠签证系统于2020年上线试运行,期间在线签发证书功能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此次新版特惠签证系统上线后,在线签发功能扩大至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便利其产品在我国享惠。
根据各最不发达国家签证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其签发的我国特惠措施项下原产地证书分为在线签发和非在线签发两种类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根据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对应的方式申请享受特惠税率:
一、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惠
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所含信息能够实时发送至中国海关通关系统,实现证书数据与进口报关数据的自动比对。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二、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惠
进口人凭享惠国签证机构在印制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上以非在线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P”作为首位编号)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制作单位:关税司,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
来源: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