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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例皆“示”】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例例皆“示”】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行线资讯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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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进境粮食未在指定场所存放案


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大麦,该公司仓库为进口大麦的指定存放场所。但该公司在口岸完成检疫后,将进口大麦运至非指定的场所卸货并存放。

案件分析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

案例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案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消防器材,使用实木木托包装,但报关单申报时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木质包装未报检。

案件分析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因此,向海关申报进境木质包装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进境木质包装未报检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海关提醒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中林木害虫的重要载体和传播介质。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准确填报木质包装信息的重要性,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填报,并且重点核实进境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

案例三:出口报检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案


某企业出口申报一批木质茶几,被系统抽中需现场查验检疫,在等待验货过程中,该企业又申报一票茶几,与上述抽中查验的木质茶几规格型号不同。该票未被抽中查验。该企业便使用未被抽中的电子底账出口了被抽中查验的木质茶几。

案件分析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海关提醒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关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报检,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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