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即征即退50%
1、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销售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此外,还需特别关注的是,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即征即退30%(70%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不同,设置了30%、50%、70%、100%四档退税比例。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六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微调。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2019年9月1日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78号文的《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同时,将《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由50%调整为70%。
此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即征即退100%
1、铂金及其制品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未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86号文还规定,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注意此项即征即退政策享受主体为国内铂金生产企业,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黄金期货交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案例1】
问
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2019年3月,A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A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
问
B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2019年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B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