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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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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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不予放行
移交缉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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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费、滞箱费、堆存费、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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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不能放行产生的多余操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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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箱货物会影响正常货物的交期,面临客户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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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主观故意导致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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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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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法申领到所需出口许可证,仍隐瞒真实货物情况,以伪报、瞒报品名的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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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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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许可证、配额、政策性资质申请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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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银行、保险对企业合规评价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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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被长期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