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价280 万元,支付手续费 0.084 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50%,发生买卖负差10万元。2016年6月,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 0.06 万元,印花税0.2万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6%)
【分析】
该企业2016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80×50%-10)÷(1+6%)×6%=2.83(万元)。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一会计年度内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白的余额为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