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超硬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答记者问
问: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钬等5种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9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将于11月8日正式实施相关出口管制措施。此前,中方已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此次列管的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旨在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与畅通。相关措施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合法合规的出口申请,中方将在审查后予以许可。同时,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共同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主要列管项目
人造金刚石微粉(粒径≤50μm)
人造金刚石单晶(50μm<粒径≤500μm,不含装饰用培育钻石)
人造金刚石线锯(线径≤45μm、粒径≤8μm、破断拉力≤16N)
人造金刚石砂轮(硬度≤30HRB、粒径≤5μm、最高工作速度≥40m/s)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及技术(DCPCVD)
出口经营者需依法申请出口许可,报关时须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实施日期:2025年11月8日。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对以下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稀土生产加工设备(2B902类)
涵盖离心萃取设备、焙烧窑、混合槽、电解槽、真空感应还原炉、气流磨、真空烧结炉、晶体生长炉等二十余种设备及零部件。
二、稀土原辅料(1C914类)
包括:
稀土矿(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稀土矿浮选药剂;
萃取剂(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
出口经营者应依法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备注中标注“属于两用物项”或说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注明参数。
实施日期:2025年11月8日。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管制对象包括钬(Ho)、铒(Er)、铥(Tm)、铕(Eu)、镱(Yb)等五种中重稀土相关物项。
一、主要类别
金属、合金及靶材;
氧化物及混合物;
含稀土的化合物;
永磁材料、晶体、发光或光纤材料等。
出口企业须向商务部申请许可,报关单中需注明“属于两用物项”或提供具体技术参数说明。
实施日期:2025年11月8日。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能量密度≥300Wh/kg的锂离子电池;
制造设备(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等);
相关生产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镍钴锰、镍钴铝氢氧化物);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制造设备(辊道窑、混料机、气流粉碎机等)。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人造石墨及其混合负极材料;
造粒、石墨化、包覆改性设备;
连续石墨化、液相包覆等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须依法申请许可并规范填报信息。
实施日期:2025年11月8日。
📅 统一说明:
上述公告均自2025年11月8日起实施,
并同步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 总结:
此次出口管制范围涵盖超硬材料、稀土设备及原辅料、中重稀土、锂电池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多个关键领域,体现了我国在高科技战略资源领域的安全考量与合规管理力度。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第51号),为出口管制的基础性参考文件。
清单涵盖电子、信息、材料、化工、生物、航空航天等多个领域的两用物项编码。
📄 清单官方来源:
👉 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P020241119387520616554.pdf?utm_source=chatgpt.com
https://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zcfg/gnzcfg/zcfggzqd/202411/1067.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 实施日期: 2024年12月1日
📌 发布单位: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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