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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关于财务担保问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关于财务担保问题 广州铭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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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财务担保要求的2014年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后,凡适用海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财务担保要求的2014年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在此日期之后,凡适用海事劳工公约的船舶均须配备由保险人或其他财务担保机构出具的证书,用以证明已就下列责任安排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

 

  • 未支付的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以及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5,标准A2.5.2和导则B2.5下所规定的费用;

  • 海事劳工公约规则4.2,标准A4.2和导则B4.2下所规定的船员因死亡或长期残疾而应得的补偿。


哪些船舶需要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如果船舶符合以下条件,则需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 在海事劳工公约生效的成员国登记注册;或

  • 挂靠海事劳工公约成员国的港口


有关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网站:

http://www.ilo.org/global/standards/maritime-labour-convention/database-ratification-implementation/lang--en/index.htm

不在公约成员国登记注册也不挂靠公约成员国港口的船舶,可以不用配备海事劳工公约证书。

 

程序

 

国际保赔集团各成员协会将尽快通知会员取得证书的程序。协会将以PDF文件形式向会员发放证书,证书的格式请参见附录1和附录2。会员必须在2017年1月18日前打印证书并张贴在船上醒目的位置,以便船员周知。

如果证书已由协会出具,则没有必要再向国家机关申请证书。不过,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在本国注册的船舶提供证书副本用于存档。

 

保险

 

证书项下的某些责任是由标准的协会保险条款所承保的船员责任。例如,协会条款一般会涵盖船员因死亡或长期残疾而应得的补偿。与此类似,在船舶失事情况下的遣返费用和工资也属于协会承保范围。但是其它责任,尤其是根据公约修正案标准A2.5.2所产生的被遗弃船员的遣返费用和工资是不在协会承保范围内的。

 

再保险

 

不属于协会承保范围的索赔当然也不在国际保赔集团分摊协议和再保险安排负责的范围之内。为此,集团已经对因海事劳工公约延伸条款所产生的在协会承保范围之外的责任安排了额外的再保险。该再保险安排已经处于谈判末期,将会设定在一个能满足大多数会员需要的额度,除了那些拥有过多数量船员的船东之外。

 

综述

 

海事劳工公约对财务担保的要求给船东、保险人、船旗国和港口国都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虽然它和IMO公约下的强制保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还是具有显著的差别。例如,海事劳工公约没有规定财务担保的具体格式。并且,从船旗国和港口国角度来实施和执行公约问题上,各国也是有一定灵活性的。目前,已经有79个国家批准了海事劳工公约,其中18个国家在国际保赔集团帮助下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通讯小组,以便对集团所要采取的措施提供咨询及评估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既可以满足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又能被所有公约成员国所接受的财务担保系统。




标准A.2.5.2  财务担保


目的:
1、本标准作出了确保迅速和有效提供财务担保系统的要求,以便于海员被遗弃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帮助。


2、就本标准而言,海员须视为已被遗弃,如果船东违反本公约要求或海员就业协议的条款:

 a、未支付海员的遣返费用

 b、未向海员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援助

 c、单方面断绝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支付契约工资至少两个月时间


3、各成员国须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财务担保系统,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安排,其形式由三方协商后决定。


4、财务担保系统向悬挂成员国旗帜的船舶上被遗弃的任何海员提供直接获取的渠道,充分的覆盖范围以及快速的财务帮助。


5、对海员必要的的照料和援助须包括:充足的食品、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以及必要的医护。


6、船上携带财务担保证明文件,副本张贴在显著位置,如果不止一个担保方提供担保,则每个担保方提供的证明都应携带在船。


7、财务担保必备信息,须为英文或英文译文。


8、海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已经提出了请求且依据上述第二款有必要的正当资格支持该请求,则需立即准予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


9、财务系统提供的帮助须涵盖:

a、依据就业协议、相关集体协议或船旗国国内法律,船东应付海员的欠付工资和其他权益,(限于四个月)

b、海员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遣返费用

c、海员的基本需求:食物、衣物、住所、饮用水、燃料、医护、及其他合理费用和花费直到海员到家。


10、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飞机,并包括提供从海员离船至海员到家的食宿、医护、个人物品通行运输、以及因遗弃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


11、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了船旗国主管当局,否则财务担保有效期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12、如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提供方根据本标准已向海员支付任何款项,则该提供方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该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


13、本标准无损于财务担保方对第三方的任何追索权。


14、本标准无意排除或损害海员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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