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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生效!它都意味着什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生效!它都意味着什么? 广州铭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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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对海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提出了要求,被誉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船员服务与履约实践


1.最低年龄:

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上船工作

禁止18周岁以下海员从事夜间工作

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18岁以下海员不得担任厨师

验证:劳工证书、船员名单、海员证、工作安排表、工作休息时间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面谈等


2.健康证书:

两个公约同时要求

最长有效期 (2年 1年)

失效:3个月

验证:劳工证书、健康证书(船员在船舶上是否有违其体检证书限制的工作或任务)、医院医师清单、主管当局同意临时免除的证明


3.培训和资格:

服务薄

培训合格证

适任证书

验证:配员证书、船员证书、厨师和膳食服务人员的培训证明、船员名单、与船员面谈是否经过培训等


4.招募和安置:

运营要求:

(1)保持一份通过其招募或安置的海员的最新名册

(2)确保海员在签署就业协议签知晓自身权利和职责,海员能够核阅就业协议,协议副本

(3)核实海员资格及证书

(4)核实就业协议的合法性

(5)尽实际可能保证船东有保护海员免于受困国外港口的手段

(6)对投诉进行核查

(7)通过保险或等效措施,赔偿由于未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5.就业协议:

签署方:船东或船东代表与海员,海员船东各执原件一份

船员应持有一份就业记录文件(服务薄)

就业协议内容:海员名称、生日、船东名称、地址、协议订立的地点及日期、受雇职务、工资及计算方式、带薪休假天数及计算公式、协议终止条件、船东提供的健康和社会保障津贴、遣返、提及的集体协议、国内法律要求的其他细节

海员提出就业协议的提前终止:通常不少于7天,国家法律法规及集体协议可规定更短的期限,需要考虑海员因值得同情或其他紧急原因终止就业协议的情形

验证:

船员名单、就业协议(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一份由船员和船东或船东代表共同签署的船员就业协议),内容包含上述协议要求内容、受雇记录、如有集体协议需在船(相关条款有英文版)、面谈船员签协议签已阅读协议内容、就业协议标准格式(英文版)


6.工资:

必须以最长间隔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定期足额支付船员根据就业协议从事工作的工资(规则2.2,第1段;标准A2.2,第1段)。

无未经授权的扣除工资,例如:为支付上下船的交通费用(规则2.2,第1段)。

对汇款/家付*转帐费用应合理并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兑换汇率(标准A2.2,第5段)

验证:就业协议、记录(汇款收取的服务费和使用的汇率)

相关文件确认工资支付,包括要求将月薪帐目



7.工作休息时间:

每24小时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每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船上工作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休息时间最多分为两节,其中一节至少为6小时;两个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标准A2.3,第6段)。

必须考虑船员由于疲劳带来的危险(标准A2.3,第4段)

验证:船上工作安排表(工作语言和英语编写)、相关文件(就业协议、航海机舱日志)、每个船员的工作休息记录、面谈船员了解


8.遣返:

有权遣返情形: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到期;海员就业协议被船东终止或被海员出于合理理由终止;海员不再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无法履行职责;

海员有权得到遣返的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遣返费用船东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或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的情形遣返费用可有海员支付。

验证:就业协议、面谈船员



9.配员:

考虑到疲劳和航程的特点和条件,必须在船上配有充足数目的船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高效操作,并充分考虑船舶在各种条件下的保安要求(规则2.7)。

船舶必须遵守安全配员证书(SMD)上或经主管当局签发的同等文件规定的配员水平(标准A2.7,第1段)。

验证:配员证书、船员名单、船上工作安排表确认安全配员要求得以实施



10.食品和膳食服务:

考虑到船舶需求,以及船上船员的文化差异和宗教背景,船上须备有适当品质、营养值和数量的食品和饮用水(规则3.2,第1段)。

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食物应免费提供(规则3.2,第2段)。

受雇为船上厨师*负责准备食品的船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规则3.2,第3段)。

受雇为船上厨师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规则3.2,第8段)。

对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的定期检查必须经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实施(标准A3.2,第7段)。 


验证:船员名单和证书(厨师年龄)、培训证明(是否培训)、检查记录(饮用水供应、储存和处理食物的场所备等)、目测(厨房、餐厅、储藏室是否干净卫生)、面谈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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