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中检查的目的是验证船舶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否符合IMO大会第1045(27)号决议以及SOLAS公约及相关指南的要求。
利雅得备忘录计划在会战期间检查尽可能多的船舶。港口国检查官将使用检查问题清单(包括12项)进行核对,比如引航梯踏板和绳索的状况,以及船长和船员对引航员豋离装置的熟悉情况,发现缺陷的处理方式包括记录备案,期限改正和滞留。
船公司经理人应对该问题清单有所准备,也要求船长和船员检查船上配备的装置是否满足IMO大会第1045(27)号决议的要求,相关文书是否在船并进行了更新,另外也要参照IMO第MSC.1/Circ.1428号通函的有关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SOLAS公约第V/23条规定了2012年7月1日及以后安装到船上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标准(详见第1045(27)号决议)。SOLAS公约第V/23.2.3又要求引航梯须由生产厂商发证,或者“本组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ISO799:2004)。二者均是可接受的。
船上应有引航梯上船服务以及任何维修的记录,甲板部高级船员应确保记录的正确性。
所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包括引航梯应能保证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保持引航梯整洁、正确维护和储存,并应定期检查,以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且仅用于引航员登离船,所有检查均能正确记录并随时可用。
要在固定的间隔(如1m)对长度进行永久性标注,甲板部高级船员应确保引航梯整个范围内均有永久性的标注。
这些方式包括船舶与引航梯或任何其他生活区梯子顶部与甲板连接处应有扶手和围蔽的平台。
5.1对于船舷或栏杆的开口通道来说在登离点两侧要有足够强度的扶手,扶手间距在0.7m-0.8m之间,每一扶手应固定在船体上。扶手杆直径不小于32mm,且距离船舷高点不超过1.2m。
5.2舷梯应紧贴船体,以防止倾覆,船上登离位置两侧应有立柱,间距0.7m-0.8m之间,立柱应固定在船体上,立柱直径不小于32mm,且不超过船舷高点1.2m。立柱和扶手不应附于舷梯上。
SOLAS公约第V/23条禁止私用机械式引航员升降装置。
在人员登离船平台上应配有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该救生圈应触手可及、随时可用。甲板部高级船员应确保该设备根据公约规定来配置。
要配备舷梯,两个立柱需固定于船体上,舷梯要紧贴船体,防止倾覆。
9.1如果用硬木制成,需是一整块且无疤节。
9.2如果是非硬木制成,需有同等的强度、韧性和耐用性,且需令主管机关满意,且必须是防滑表面。
引航梯踏板是否满足下述要求:
10.1最后四块踏板由足够强度和韧性的橡胶或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其他材料制成。
10.2两边绳之间踏板长度不小于400mm,宽不小于115mm,厚度不小于25mm,不包括任何防滑材料或沟槽。
10.3每一踏板间距在310mm至350mm之间,且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平衡。
SOLAS公约第V/23条第5段规定,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舷侧门必须向内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