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级税制?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申请两级税制减税条件
利得税是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不论是否本地人,只要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便均须纳税。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
利得税两级制的计算案例
1. 法团业务(利润少于200万港元)
法团在利得税两级制下计算方式,以“A公司”为例,申报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为 $1,500,000,即是少于200万港元,将按8.5%税率课税。
由于”A公司“没有任何有关连实体,A公司应付的利得税应是:
$1,500,000x 8.25%=$123,750
2. 法团业务(利润多于200万港元)
若是法团的应评税利润多于200万元,例如法团”B公司“,申报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为 $2,500,000。由于法团“B公司”没有任何有关连实体,利得税计算应是首 $2,000,000以8.25%税率课税,余额 $500,000会以16.5%税率课税。也就是以下的计算方式:
($2,000,000x8.25%)+($500,000x16.5%)
=$165,000+$82,500
=$247,500
3. 独资业务
独资业务方面,公司可就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以7.5%税率征收,其后的50万港元余额以15%税率征收。以独资业务“C公司”为例,申报在课税年度赚取的应评税利润为250万港元。
由于“C公司”没有任何有关连实体,因此其利得税税款应计算是按标准税率计算的税款:
($2,000,000x7.5%)+($500,000x15%)
=$150,000+75,000
=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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