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报指南..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2)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级重点实验室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除外)。
(2)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
1.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资助标准:
①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外)。
②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的
资助标准:
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万元;并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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