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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2025年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誉友科技服务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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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目前已启动2025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整体情况

此认定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依托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开展。



二、认定对象

2025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象为2025年9月15日前,在试点平台备案通过的全部产品,且选择“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备案信息需为2024年度数据。



三、评价条件

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应为经济效益高且专利保护强度高、专利价值贡献高、产品竞争力对专利依赖度高的产品。



四、参与认定的具体流程

参与流程分为以下五步:

(一)‌备案申报。未备案产品需在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首次备案,已备案产品则需更新其备案信息。鼓励对2023年以来通过专利转化运用的新专利产品及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产出的产品进行备案或更新。


(二)‌专利性评价。基于备案信息,对产品进行专利性评价。通过者需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进入下一环节。


(三)‌产业性评价。组织产业领域专家,对通过专利性评价的备案产品进行产业性评价。


(四)‌认定及公示。根据评价结果,形成拟认定名单并在试点平台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将正式认定为2025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


(五)‌公布及证书发放。试点平台将公布认定名单,相关单位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认定证书。



五、注意事项

参与单位需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撤销已备案产品,并取消本年度认定资格。


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及认定操作指南

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常见问题
1、备案单位资格


备案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是制造、销售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无备案资格,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制造且销售产品的大学或科研院所等。

2、备案产品资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近年来关于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相关通知要求,备案产品条件为“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若产品上年度未生产、销售,即销售额为0,则不符合备案要求。

3、产品名称


(一)不属于产品范畴。备案产品应是备案主体生产、制造的实物类产品或提供的技术服务类产品,“方法”“技术”“方案”“工艺”等不属于试点平台规定的产品范畴,不符合备案要求。如:“数据处理方法”,不清楚具体产品是数据处理设备、软件,还是数据处理服务。


(二)名称范围过大。产品名称应当清楚限定具体的备案产品,有具体应用领域的应写明产品具体应用领域,产品名称范围过大则导致产品名称不清楚。如:“电器”不清楚具体为何种电器,应进一步具体到“电冰箱”“洗衣机”等;“叶轮机叶片”不应写成“叶片”;“电子烟外壳”不应写成“电子烟结构件”。


(三)产品名称不符合单一产品备案原则。备案产品应为同一标准属性的产品,产品名称如果包含了不同的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或产品名称可能被理解成多种产品,则不符合备案规定。如:“玻璃幕墙及其清洗维护服务”,包含了“玻璃幕墙”和“玻璃幕墙的清洗维护服务”两种产品,需分开备案。但成套销售不分开销售的多种产品除外,如“乳液、精华套装”。


(四)产品名称直接采用了专利名称。备案产品名称应为具体产品名称,而不是备案产品所使用的专利名称。如:“一种含有乳酸菌的碳酸饮料”“一种可旋转拍摄的手机的制造方法”。


(五)产品名称含有品牌商标、字母代号、无实际意义的形容性词语、规格型号、“一种”、“等”表达不确定含义的词语,或为英文名称、自行命名的名称。产品名称应为本行业通俗产品名称,不可含有商标,如:“某某手机”;不可为字母代号,如:“PS”;不可含有无实际意义的形容词,如:“制冷效果好的冰箱”;不可含有规格型号,如:“9英寸手机屏幕”;不可含有“一种”“等”类似词语,如:“一种椅子等家具”;不可为英文名称,如:“table”;不可为自行名称的名称,如:“美丽肽”(实际为美容口服液)、“勇者无敌”(实际为游戏软件)。含有业内熟知的简称,如:“LED屏”,则符合备案规定。

4、规格型号


(一)型号填写不规范。规格型号应填写字母和/或数字构成的型号代码,以区分具体的备案产品,不应包括产品名称、专利分类号、产品介绍、商标、功能用途或其他无关信息。无规格型号的,可以不填,或填“无”。


(二)规格型号处填写了多个型号,且并不属于同一产品。规格型号应填写单一备案产品的规格型号,单一备案产品指属于同一通用标准属性的产品,可不考虑颜色、大小、配置、重量、容积等因素。如:某品牌手机P40系列(不同颜色、不同内存容量)为同一产品,但P40、P40Pro、P40Plus为不同产品;NaCl100ML、500ML为同一通用标准属性的产品。填写多个型号的,需陈述多个型号的产品符合同一产品的理由,多个型号的产品不应存在组分、材料、结构、零部件等实质性不同。


(三)规格型号包含“系列”“等”不清楚词语。规格型号处填写了“系列”“等”,不清楚“系列”具体包含哪些型号,“等”还包括哪些型号,不同型号产品之间有什么相同处和不同处。

5、产品分类和产业分类


备案产品应分类至最为接近、准确的产品分类和产业分类,实物类产品不可分类至技术服务类,技术服务类产品不可分类至实物类产品,中间材料类产品不可分类至终端产品类。如:黄牛不可分类为“肉制品”,应分类至“黄牛”;“汽车导航软件”不可分类至“软件设计服务”,应分类至“软件产品”;“锰酸锂”不可分类至“锂电池”,应分类至“锰酸盐”。

6、产品简介


产品简介应重点围绕申报的备案产品,对实物类备案产品的组分、结构、材质、功能、应用领域及发展前景、技术优势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技术服务类产品应对所采用的具体技术、应用情况、技术优势等进行简要介绍。不应填写广告宣传、专利介绍、单位介绍或其他与本产品无关的内容。

7、经济证明材料


填报的备案产品经济效益数据均需得到证明文件的支撑,证明文件应体现备案产品(单一产品)相关经济效益数据,推荐使用试点平台提供的“格式参考”模板。该模板需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所填经济数据,且均需和平台所填保持一致,并注意加盖财务章。若单位无财务章,可加盖公章,但需另附说明文件,说明单位无财务章,并在该说明文件中加盖公章。

8、产品主图、其他图片


产品主图为必填项,限一幅图;其他图片非必填项,可上传多张图片。实物类产品须上传实物图,不能提供渲染图、专利附图等。若是软件产品,可提供软件界面图。若是技术服务类产品,可提供能够体现该项服务的合同首页图,且该合同需反映备案单位名称及服务名称。产品图片所公开的信息不应和所填写的其他产品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

9、关联专利


备案产品所关联的专利应为维持有效的中国专利,备案单位应为关联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被许可人。备案产品附属件产品所使用的专利不属于备案产品使用的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与产品外观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进行备案的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与成套产品中的若干件产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进行备案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与组成此组件产品的所有单个组件整体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一件产品可关联多项专利,多件产品可关联同一项专利。

10、产品信息更新


往年备案通过的产品在新一年度需进行产品信息年度更新,对产品经济数据和经济证明文件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如有变化可一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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