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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202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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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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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5〕87号),制定《2026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01
支持内容
(一)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拓展功能

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区主体、入区企业及其境外控股公司 2025 年用于合作区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给予支持: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和设备投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设备投资费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海外投资保险、境外企业财产险及境外工程险、境外人员保险、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和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90%;

3.合作区设立具有提升贸易功能的展销场所内部发生的特装搭建、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二)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

对企业及其境外控股公司 2025 年用于境外项目(不含境外经贸合作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给予支持: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2.海外投资保险及特定合同保险、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境外企业财产险及境外工程险、境外人员保险、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和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90%。


(三)支持对外劳务合作稳健发展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025 年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给予支持:

1.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费: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200 元;

2.实际出资购买境外人员保险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


(四)总额限制

同一申报主体及其关联企业获得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02
申请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企业(单位)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

2.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3.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认定、报到登记、备用金缴存等手续。项目在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不含维保期),承包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4.按规定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培训等工作。

5.企业(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因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二)不予支持的情形

1.单个境外项目实际支持金额低于 5 万元。

2.项目同一支付凭证重复申报其他资金,或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3.项目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为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

4.资金评审期间,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

5.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03
申报时间
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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