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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8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以下部分进行修改:
(一)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
(二)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
(三)生物育种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
(四)发明实质审查一般规定
(五)复审无效审查相关规定
(六)初步审查及事务处理等相关规定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
(三)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详情见附件1。
附件
知 识 产 权 赋 能 企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