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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探索商标保护的新模式、新路径,切实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助力广东省自主品牌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并同步制定申报指引。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处于使用状态的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予以重点保护
一
驰名商标: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
老字号商标:
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
被评定/认定为广东省老字号或其他省级老字号的商标。
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国务院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四
其他商标:
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纳税额位居行业前列;
商标价值评价位居行业前列;
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位居行业前列;
商标权遭受严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摹仿、翻译、仿冒、假冒及不正当竞争。
通用必需材料
1.《商标注册证》(扫描件)。
2.带有该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实物照片。
专项材料
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政裁定或司法判决书;
中华老字号: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证书及相关公告材料;
省级老字号:被评定/认定为广东省老字号或其他省级老字号的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提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授权使用监管制度,并许可第三方使用申请商标,办理注册商标许可备案的证明文件。
重要佐证材料
1.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的完税证明及减免税证明。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申请人,可辅助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证明销售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还应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的,需提供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2.近3年获得的商标价值评价证明文件。
3.近3年获得的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证明文件。
4.商标近3年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政处罚书、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法院判决、和解书、正在遭受商标侵害进行维权的行政受理书或立案通知(附上法院诉讼费缴纳证明)等。
5.申请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可提供被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证明文件。
6.申请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可提供已制定发布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证明文件。
7.申请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可提供市、县(区)政府出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当地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自主或依托第三方建成,且于近3年投入实际使用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维护、监控及预警功能的数字化商标管理系统,并制定商标注册、使用、运用、保护、监控、预警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1: 所有商标申请时都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但非注册的驰名商标例外。
注2: 属于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重要佐证材料”并非必须。
注3: 属于省级老字号的,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1项材料。
注4: 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1项材料,可以提供“重要佐证材料”5.6.7项材料。
注5: 纳税额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其他商标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1项材料;商标价值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的其他商标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2项材料;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工作中位居同行业前列的其他商标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3项材料;商标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商标必须提供“重要佐证材料”4项材料。
延续申报时,通用必要材料、专项材料无变更的无需重复提供,重要佐证材料应重新提供近三年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文,若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则提供公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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