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迅思—易静、董杭
2015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某芳烃生产企业采购人员表示,该新政的实施能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生产企业的采购将更加趋于灵活。
据安迅思了解,近年中国石脑油消费税相关政策方面多次调整,如财政部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采取先征后返;2010年年底结束后,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执行该政策。2013年将进口石脑油改为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消费税审核退税工作改由进口地海关负责,即由海关即征即退;三次调整消费税后,石脑油消费税执行1.52元/升(即2105.2元/吨),消费税征收税额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2013年第29号《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中显示,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按照该公告,生产企业在采购进口石脑油时需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企业一般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安排采购计划并提交材料,纵观国际原油及国际石脑油的走势,自2014年7月至今,国际原油WTI从105-106美元/桶一路跳水至43-44美元/桶,跌幅高达59%,石脑油CFR日本价格从980-990美元/吨大幅下跌至460-470美元/吨,跌幅达到53%。

原油与石脑油市场进入震荡下行周期,成本支撑坍塌,下游芳烃产业链整体大幅回落。生产企业采购趋于谨慎,纷纷采取缩短采购周期、增加现货采购比重等方式规避原料价格下跌风险。对于进口石脑油的芳烃生产企业而言,若至少提前一个月安排采购计划并提请备案,则工厂势必要承担这一个月原料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原料跌幅越大,亏损也越大。考虑到当前复杂多变的原料市场,新政的实施对进口石脑油的芳烃企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企业能根据原料价格变动及时调整采购策略,一定程度能降低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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