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胡祖才:香港参与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具五大优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15日应询表示,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推动自身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为香港深化与内地企业的合作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希望香港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家双向开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他认为,香港参与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机遇,至少可在五个方面“大有作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天邀请4名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三五”规划与香港发展的主题接受集体采访。胡祖才在答问时作了上述表示。
他指出,“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提出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鼓励内地企业和香港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合作“走出去”。
胡祖才表示,香港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五个方面可“大有作为”:
一、发挥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优势。香港可以成为“一带一路”的资金融通平台,更好地为香港企业、内地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融资,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提供专业的高端金融服务。“可以说,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香港可以扮演投资者和中间服务多个角色。”
二、发挥香港的国际航运中心优势。“一带一路”的实施,为香港更好地发挥交通、物流优势提供了机遇。香港是“一带一路”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走出去”的重要中转基地。香港与“一带一路”发展的衔接,将凸显香港交通物流中心的作用。
三、发挥香港的专业服务优势。香港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93%,特别是一些专业高端服务具有独特优势,拥有精通国际规则的专业化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这是“一带一路”实施中很重要的资源。香港可以为“一带一路”提供多元化、高水平的商业模式支持,以及金融、财会、担保、法律等专业服务。
四、发挥香港开放平台的优势。香港是高度开放的发达经济体,在全球拥有丰富的国际商业网络,可以协助内地企业更好地寻找商业合作伙伴,促进内地与香港携手开拓第三方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市场。
五、发挥香港人文交流的优势。香港是东西方文化交汇之地,具有兼容并蓄的文化优势。“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香港可以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胡祖才表示,只要香港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一定会给香港带来无限的商机。
2)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促进中巴产业合作的分析与建议
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分析称:产业合作是习近平主席访巴期间双方确定的中巴经济走廊合作框架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逐渐开工,巴投资环境将产生明显改善,产业合作的潜力逐渐显现。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国内企业来巴投资热情高涨,产业合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现对中巴产业合作的潜力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中巴产业合作的建议。
一、现阶段发展中巴产业合作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潜力
(一)产业结构互补为中巴产业合作奠定了基础。
当前中国已基本完成工业化,正在向后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迈进,国内钢铁、水泥、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造船等工业领域已经积累了较为扎实的工业基础和比较优势,且存在较多富余产能。而巴基斯坦仍处在工业化进程初期,工业体系以纺织、服装、皮革、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为主,重工业发展严重滞后。中巴产业结构互补,对产业合作均有强烈的需求,这为中巴产业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中巴经济走廊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巴投资环境改善。
中巴经济走廊的早期收获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涉及煤电、风电、水电、公路、机场、输变电线路、天然气管道等。这些项目的逐步完成能够显著缓解限制巴经济发展的能源短缺以及交通问题,改善巴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从而为后期的产业合作铺平道路,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来巴投资。
(三)巴出台投资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
巴投资政策整体宽松,除少数禁止类行业(武器军火、高爆物质、放射物质、安保、铸币和消费酒精)和限制类行业(航空、银行、农业和新闻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在巴自由投资,且没有股权比例限制。
为吸引投资,巴政府于2012年出台《经济特区法案》(SpecialEconomicZoneAct),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案,进行经济特区开发的企业以及在特区内投资的企业可享受10年内免除公司所得税以及资本项下设备进口免关税的优惠政策。以信德省为例,目前已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有三个,均由国家工业园管理开发公司(NIP)进行开发运营,具有较完善的交通、水、电、燃气、通讯、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并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在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巴方有可能出台更为优惠的改革措施吸引中国投资,这也将为我企业来巴开展产业合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四)中国企业来巴投资热情高涨。
中国一直是巴海外投资重要来源国,2015财年美国、中国和阿联酋位列巴投资来源国前三位。从2016财年前五个月数据来看,中国对巴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20%;而同期美国和阿联酋却出现大量投资撤出。2016财年中国很可能成为巴外资最大来源国。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人心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顺利推进,国内企业来巴投资热情高涨。2015年仅卡拉奇经商室接待的国内各类投资考察代表团就有10余家。考察企业对在巴投资钢铁、水泥、玻璃、物流以及垃圾处理等行业展现了浓厚的兴趣和意向,也有企业希望在巴投资经营产业园区,吸引国内企业来巴设厂,形成中国产业园。
此外,中巴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巴方特别欢迎中国企业来巴投资,与其他外资相比,我企业在巴具有良好的民意基础,这也使我企业在巴投资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中巴产业合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结合比较优势和产业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产业对接。
对接巴优势产业。巴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行业。其中纺织、服装、皮革等行业是巴支柱产业,而国内相关行业因劳动力成本上升逐渐丧失比较优势。通过产业合作,可综合利用我资本技术优势和巴劳动力成本优势,帮助巴进行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为国内企业提供新机遇。另外,巴铜、锌、大理石等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可以在矿石开采、冶金等资源类行业推进产业合作。
完善巴产业结构。巴工业基础较为薄弱,发展缓慢,许多基础行业,如钢铁、水泥、机械、石化等,面临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困境。而国内在相关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具有开拓海外市场的需求。在上述领域进行产业合作既能满足国内企业需要,带动中国技术、标准、设备走出来,又能帮助巴完善工业体系,提升其技术和工业化水平,实现双赢。
挖掘巴潜在需求。随着巴经济发展、居民购买力提升和消费升级,一些消费产业也展现出良好合作前景。例如,目前巴汽车年销量虽只有25.4万辆,但潜力巨大,巴政府正在修订汽车产业政策,如果汽车新政能及时出台并放宽投资方式,未来几年或迎来快速增长期;智能手机销量因3G/4G网络的普及,近年来也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另外,巴电子商务和IT市场随着手机和网络覆盖率的提高也展现出较大发展潜力。中国企业在上述领域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技术,可借助产业合作的契机提前布局,抢占市场先机。
(二)利用巴产业园区政策,形成中资企业集聚效应。
为吸引和承接中国的产业转移,巴政府计划在中巴经济走廊沿线设立27个产业园区。不同的产业园区将根据自身优势聚焦不同产业,通过产业园区的建设来促进中巴在各领域的产能和投资合作。目前各省已向联邦政府提交了走廊沿线产业园区的意向选址计划,联邦政府也拟订了中巴经济走廊经济特区(SEZs)建设标准,满足该标准的产业园区将有望被建设为经济特区。我企业可积极利用巴方产业园区规划,争取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同时形成产业集聚,发挥协同效应。
(三)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走出来。
在走出来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强,而民营企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应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在走廊建设和产业合作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高中巴产业合作水平。在当前国有企业大力走出来的同时,也应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来巴寻找合作机会,与国有企业形成业务互补和良性互动。
三、促进中巴产业合作需注意的风险和问题
(一)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仍是投资面临的最大风险。虽然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使得近期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安全状况未得到根本性改观。(简述)
(二)宏观经济风险。
虽然巴利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外汇储备等宏观经济指标总体向好,但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出口竞争力下降,未来仍面临债务、汇率等不确定性。(简述)
(三)营商环境。
在巴办理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耗时较长,可能会拉长投资周期,增加投资成本。另外,在巴投资还面临税负较高,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较贵等问题,总体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简述)
(四)市场风险。
我企业在投资合作中,还需关注竞争方面的风险。未来不排除同一产业领域有大量中国企业进入,特别是钢铁、水泥等国内产能过剩严重的行业。企业需做好市场调研,制订合理、差异化的市场开发和投资战略,避免恶性竞争。另外,在产业合作中应高度关注环保问题,引入先进环保技术,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简述)
1)中国对亚太自贸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在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背景下,各主要经济体主导的自由贸易磋商方兴未艾。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以下简称TPP)谈判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谈判是亚太地区最受瞩目、最具影响力的两大自贸谈判。
在这两大谈判中,知识产权都是重点和难点议题,已经形成或正在磋商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将对中国的贸易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并使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面临新的考验。我国应当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应对。
TPP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对中国的挑战
TPP是美国主导的综合性自贸谈判,其参与者的经济总量占全球的40%。TPP谈判已达成正式协议,其标准之高和覆盖领域之广远远超过了一般自贸协议。知识产权问题是TPP谈判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虽然各方通过斗争与妥协达成的最终协议与美国最初的提案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上仍然较大地超越了TRIPS和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
TPP知识产权条款与中国现行制度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给予更宽泛、有力的保护;对专利强制许可施加更严格的限制,通过设置临床数据排他使用权、延长保护期等方式加强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边境执法措施更为严格,海关可扣押转运货物;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较低;对侵权人或受控侵权人施加了更为严格的赔偿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虽非TPP成员,但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TPP中的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被广泛采纳后将会转化为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中国与TPP成员国开展经贸谈判的阻碍因素。
RCEP谈判中的知识产权博弈与中国的处境
RCEP是东盟于2011年提出的合作倡议,旨在建立一个涵盖亚太地区十六国,GDP总额20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总额的1/3)、贸易总额10万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拥有34亿人口(约占全球总人口的1/2)大市场的新合作区域。当前,RCEP谈判正处于关键阶段,知识产权是谈判的重点和难点议题。
RCEP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出两大阵营分庭抗礼的态势。日本和韩国在谈判中力推“超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知识产权提案与TPP协议的相关条款近似。部分提案内容甚至比TPP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更为严格。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公共健康的需求,不愿意接受“超TRIPS”规则。例如,印度谈判代表表明他们将坚定地反对“一些最棘手的知识产权条款,如药品数据独占和专利期延长”。澳大利亚曾经在TPP谈判中反对美国提出的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由此可推测其不会明确赞成日本、韩国在RCEP谈判中的知识产权提案。
对中国而言,推进RCEP早日达成协议既是应对和缓解TPP冲击的当务之急,也是在亚太经贸格局重构中获得有利位置的必行之策。然而,各方在知识产权议题上的对立态势很可能成为阻滞RCEP谈判进程的因素,进而制约我国经贸战略的施行。
中国对亚太自贸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
当前,RCEP和TPP已经成为亚太经贸秩序构建与话语权的争夺中的竞争对手,但这种竞争未必是消极的对抗,也可以是相互促进、借鉴的良性互动。作为TPP与RCEP主要推动者,中国和美国都倾向于以积极、开放的心态看待两者的关系。
美国贸易代表柯克表示,“RCEP与TPP是互补的”。中国总理李克强也表示,中方对TPP谈判持开放态度,“RCEP和TPP应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互相促进”。
实际上,TPP和RCEP都被认为是建立亚太自贸区的实现路径,在未来甚至可能相互融合。我国不必激烈反对TPP,也不必以RCEP谈判作为对抗TPP的平台。当然,RCEP的成功将使我国在应对TPP的影响时享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谈判空间。
分类研判,理性应对TPP知识产权规则。TPP协议中的“超TRIPS”条款对中国形成了压力和挑战,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立法中也存在超越TRIPS标准的规则,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TPP知识产权条款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例如,中国对数字技术措施的保护、出口环节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与TPP的相应条款并无明显差异。我国应如何对待TPP中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取决于本国的发展状况与发展需求。我们可以将TPP知识产权规则分为以下几类,并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第一类是虽有部分内容超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并未实质性扩张权利的规则,例如,对驰名商标、地理标记的保护规则,我国接受此类规则并无明显障碍。
第二类是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尚不匹配的规则,例如,TPP对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相对较低,固然有利于打击和遏制侵权,但我国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普遍提高,在发生群体侵权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刑事制裁门槛,可能会导致刑罚的泛滥,从而加重司法机关的负担,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我国在短期内不应效仿此类规则。
第三类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先进性,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借鉴意义的规则。例如,我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规定不够细致,操作性欠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法定赔偿往往无法起到充分弥补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TPP的赔偿计算规则更为具体,且商标假冒案件的赔偿制度注重威慑、阻遏未来的侵权行为,值得我国借鉴。此外,我国司法政策亦强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规则,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借鉴TPP的做法对被控侵权人施加更严格的侵权信息披露义务不失为可行之策。
第四类是对我国而言较为超前,但与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政策及未来产业发展重心相符,值得考察、试行的规则。例如,专利链接、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是保障药品研发的巨额投资能够获得充分回报的重要机制,有利于激励国内药企将更多的资源投向原研药的开发,改变中国制药业长期局限于生产仿制药的局面。我国可以将国内自贸区作为试点,对此类规则进行尝试和研判,评估制度的成本效益,积累本土经验,获取实证数据,作为制度选择的依据。
居中协调,推进RCEP知识产权磋商。成功的RCEP协议将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与美国及其主导的自贸体系开展对话的重要砝码。当前,两大阵营在RCEP知识产权谈判中各执一词,中国的态度很可能成为决定RCEP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关键因素。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也是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经济体,在RCEP知识产权议题上采取折衷的立场符合本国的利益。我国可以凭借自身在亚太经济中的影响力,努力发挥协调员和“桥梁”作用,促使日韩与印度、东盟各国缩小分歧,达成一致,推进RCEP的谈判进程。
我国在扮演协调员角色时应当充分发掘各方的利益需求,有针对性地与两大阵营进行沟通交流。
在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沟通时,应当强调在TPP协议已经达成的背景下尽快推进RCEP谈判进程的重要性,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使其从自身发展需求的角度来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中国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相伴而行的历史经验可以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在与日韩等发达国家沟通时,应当强调RCEP独立的价值和相对于TPP的优势,让日韩意识到TPP并不代表亚太自贸体系的全部,挟TPP成员国资格自重,而意图将RCEP变为TPP的翻版是不现实的。同时,应当加强中澳之间的交流合作,借助澳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对谨慎的立场制约日韩的高标准知识产权提案。
1)大船集团将接获伊朗首份大单
在经济制裁解除之后,伊朗航运公司将在时隔近5年之后重回新造船市场,而首份大单很可能将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签署。
消息人士称,大船集团正在与伊朗国家油轮公司(NITC)和伊朗国航(IRISL)就建造油船和集装箱船进行谈判。这些新船将是NITC和IRISL船队更新项目的一部分。据了解,到2022年,伊朗航运公司计划投资80亿至120亿美元来更新其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油轮船队。
路透消息称,自1月以来,大船集团高层已经3次访问伊朗会见上述2家船东。“我们和NITC有很多接触,”大船集团的一位高管称,大船重工曾与NITC签署过一系列油船建造合同;凭借先进的船型和可靠的技术支持,大船集团在伊朗船舶订单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据了解,NITC和中国船厂的上一笔新船订单于2009年8月签署。当时,NITC在大船集团和外高桥造船各订造了6艘31.8万载重吨VLCC,单价1.03亿美元,合同总金额超过12亿美元。而早在1999年,大连船舶重工就与伊朗国家油船公司签订了5艘30万吨级VLCC的建造合同,到2004年8月,为伊朗建造的5艘VLCC全部建成交工。从建造交付中国第一艘VLCC到研发建造第七代超大型油船(VLCC),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已经奠定了在该船型市场的领军地位。
在中东和中国之间做油气设备生意的ENEXD公司总裁RezaMostafaviTabatabaei称,相对于韩国和新加坡等亚洲对手而言,国家融资和低成本将使中国成为伊朗航运业的主要参与者。Tabatabaei表示,IRISL希望成为全球最大的航运公司之一,而NITC希望在未来六年内通过购买新船和翻修现有船舶,将油轮运力提高一倍。
NITC在其官网上称,NITC有着庞大的油船船队更新计划,计划建造并收购25艘油船,总运力达到600万吨。而IRISL也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伊朗船队扩张计划主要包括579000TEU集装箱船,200万载重吨散货船以及160万载重吨油船。
1)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专场推介辣木产业
近日,在云南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介暨招商大会专场推介会上,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从辣木的功效研究及产品发展、中活性成分的分离纯化、新品种选育和规范化栽培管理技术的建立等8个方面向同行和企业代表推介了我省辣木产业。
云南地处低纬度高原地区,地理位置特殊,是辣木大面积种植和产业化发展的最佳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引种至今,辣木在云南的栽培已有50多年的历史,期间种植区域不断增加,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已累积和保存了大量的辣木种质资源。此外还相继在各地区开展了辣木引种栽培试验和生态适应性研究,在辣木的种植栽培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14年8月,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整合各方研究力量在世界上率先完成了辣木基因图谱的绘制,破解了辣木现代分子育种的关键性技术。
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云南农业大学辣木研究所从辣木生物学性状、基因组信息、产品深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研究了辣木的生物学信息和产业化开发,通过对辣木营养价值、活性成分和健康功效评价,不断挖掘辣木的潜在应用价值。同时,率先解析辣木叶片组织全蛋白质组,为辣木功效、营养的研究提供了超越基因组的直接支持和参考。一系列研究为辣木应用和产业化开发打下了坚实基础,也进一步奠定了云南在全国辣木研究方面的领先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