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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指南丨海关企业需关注:信用等级有变化

实用指南丨海关企业需关注:信用等级有变化 宁波报关协会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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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啦!!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取代原第251号令。本次修订紧扣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聚焦外贸企业实际需求,在信用分级管理、失信惩戒与修复、AEO认证流程优化、认定标准细化及制度协同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升级,坚持“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获得感。

AEO认证体系扩容:高级认证企业与认证企业并行

新版《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中国海关AEO认证企业包含“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两类,均享受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原一般认证企业可直接申请认证企业

对2021年11月1日前依据已废止的第237号令被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信用评估日无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信用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经海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

新增严重失信企业等级

新版办法增设“严重失信企业”等级。对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将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并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信息不等于自动降级

失信信息指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按情节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与信用等级不具简单对应关系:单次一般失信信息不会直接导致企业被认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具体认定严格依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刑事处罚对应不同失信等级

企业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为失信企业。

失信信息修复≠信用等级修复

新版办法统一采用国家发改委规范,将“失信信息修复”定义为停止在信用公示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改变行政处罚记录本身。同时保留信用等级提前调整通道:失信企业认定满6个月(特定情形)或3个月后,可依《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关申请提前上调信用等级。

高认企业申请无前置要求

企业可直接申请高级认证,无需先成为认证企业。原一般认证企业既可先恢复认证再申高认,也可直接申请高级认证,二者路径互不冲突。

高级认证复核实行简易程序

自2026年4月1日起,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改为“简易复核”:信用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免实地复核,直接通过;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企业仅就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认证标准及上一次认证中“基本达标”项开展实地复核,不再实施全覆盖式现场复核。

企业信用状况动态推送查询

海关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对企业实施动态评估,评估结果(含总分、等级“优秀/良好”、单项分值等)将点对点推送至“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首次推送时间安排为:4月下旬面向高级认证企业,5月中上旬面向原一般认证企业。

集团总公司高认资质不自动覆盖分公司

已独立完成海关注册备案、拥有10位编码的分公司,须单独申请、单独复核、单独维持信用等级。总公司高认资质不延伸至分公司;总公司降级或失信,不直接连带分公司,但可能影响其后续认证申请或复核。企业分立、合并后,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则沿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变更的,海关依新规重新认定。

高认企业整改期可保等级

高认企业在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可申请整改:内部控制、贸易安全类标准整改期为6个月;内部审计、财务、守法规范类标准整改期为1年(观察期)。整改期间维持原信用等级,但暂停适用便利措施,按常规企业管理;整改期满复核通过后,信用等级及全部高认便利措施自动恢复。

注:本文内容依据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解读》及相关权威政策文件整理。

供稿:稽查处、慈溪海关

作者:郭伟杰、顾弘祎

制作:“潮溪”工作室

责编:胡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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