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贯穿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和审查、节能审查验收、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均要开展碳排放评价,并要求地方对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办法》还将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节能审查范围,强化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以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的节能降碳工作需要,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