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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立法,何时出台?

航天立法,何时出台? 卫星产业创新示范区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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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以下文章来源于卫星互联网百人会 ,作者未来疆域栏目组

原文标题为《高国柱:低轨卫星星座的法治建设与发展》



我国目前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航天活动,其中既有专门性规定,也有通用性规定。专门性规定直接就航天活动的某一领域或环节加以规定,通用性规定是指适用于包括航天领域在内活动的普遍性规范。目前,航天活动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既有投资主管部门,也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活动监管部门(可依据活动的性质和环节继续细分)。


从各方面切入,你会发现其实我们的航天活动是有法可依的。就小卫星星座建设和运营而言,作为航天活动的一部分,同样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就星座使用的频率和轨道位置而言,主要由工信部下属的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其申报和协调管理工作。其发射许可证需要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申请。如果是低轨卫星星座,作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是需要获得工信部许可的,其信息内容还要接受国家网信办的监管。



为促进小卫星星座建设发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5月,国防科工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微小卫星有序发展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引导微小卫星规范有序发展。


重点来说《通知》的目的只有两个:一是监管、规范;二是扶持、促进。


就具体监管要求而言,《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研生产许可方面:500公斤以上的微小卫星科研生产以及从事的电源、推进、发动机、火工品等分系统以及附属产品的相关科研生产活动必须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科研生产活动。

第二、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卫星数据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涉密卫星数据用户应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符合相关保密要求,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数据管理和使用。


第三、微小卫星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比如在轨期间可被地面探测的能力、一定的避碰轨控能力、必要的寿末处置能力等。当任务结束或寿命到期后,轨道高度不超过2000公里的微小卫星的轨道驻留时间不得大于25年,运行轨道高度超过2000公里的微小卫星应主动进入坟墓轨道或非常用轨道。

第四、依法获得发射许可。民、商微小卫星执行发射任务前,应依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申请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鉴于我国航天发射活动频繁,为促进商业航天发展,提升民商卫星发射能力,酒泉卫星中心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海南也于今年七月启动了商业航天发射场的建设工作。

第五、遵守频率要求。申请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专项审查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相应无线电频率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微小卫星所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应与其所对应的国际申报及登记的卫星网络资料相符,且发射单元的参数特性应满足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确保在轨操作安全。微小卫星开展轨道转移、交会对接、碎片移除、在轨维护等操作的前30天,拥有者应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比如,星链在升轨过程中有接近我们空间站的情况,对其在轨操作行为和轨控事件,我们要有一定的监管。


从扶持角度而言,《通知》也规定了支持我国小卫星星座建设的一些具体措施:


01

在卫星发射方面:鼓励利用国家任务配套运载火箭富余能力开展微小卫星搭载发射活动。这意味着小卫星运营有更多的发射选择,可以有效降低发射成本。

02

在规避碰撞风险方面:国家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微小卫星在轨碰撞预警、规避策略安全复核、风险研判等工作。这意味着国家可以利用其空间态势感知能力提前发布可能发生碰撞的预警信息,确保小卫星运营人及时采取措施,给微小卫星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有效规避碰撞风险。碰撞不仅仅会造成卫星本身的损失,还会造成空间碎片。


03

在政策环境方面:文件指出要不断完善市场的准入、安全监管、管理流程、体系标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上下游企业开放合作,争取让更多的商业企业参与到小卫星的研发、制造、发射以及应用过程的全链条中。那么,在我们加强安全监管管理流程体系标准等方面,给微小卫星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提到,一定要保证商业企业供应链的完整。


04

在参与国家任务和成果转化方面:鼓励商业企业参与国家任务,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倡导微小卫星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


05

在重大航天设施共享共用方面:鼓励和支持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关于推动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通知》等规定,开放使用国家投资的重大科研、生产试验设备及厂房等。


航天事业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我们的立法要跟上动态的发展过程。这些年来,作为顶层立法的《航天法》也正在推进。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已经把航天立法作为二类项目,5年内尽量争取,若条件成熟可以制定。受限于各种因素,目前这一立法尚存在一些困难,考虑到《航天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所需时间,从目前进度看,2023年可能很难通过了。当然,未来这一工作应继续加速推进。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关于中安国通

中安国通卫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阳光科创中心,是一家涵盖商业卫星研制、运营、应用和服务全产业链核心环节的民营商业航天高科技企业,公司依托卫星科技产业创新示范区,致力打造“商业卫星+地面站+指挥控制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卫星综合服务平台”于一体的空天地大系统全产业链平台,将太空大数据服务于社会、造福人类。

中安国通卫星科技产业创新示范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南侧,紧邻前海自贸区核心区域,南面与南山公园接壤,东侧200米处为荔林地铁站,拥有极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产业环境,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52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200亿元人民币,将打造一座航天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和国际交流合作、卫星科技产业孵化和卫星科技人才引进的现代化国际化“航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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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国通卫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企业,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金人民币3亿元,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精神建设低轨卫星互联网创新示范区,引领我国遥感卫星大数据、民用卫星制造、通用飞机、直升机产业跨越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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