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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三类,具体分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实施综合许可管理,这意味着生物质锅炉用户仅需一张许可证,即可覆盖全部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排放配额管理新要求
排放配额是生物质锅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心。其中,新建项目的许可排放量,需结合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从严核定;已投产但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核定许可排放量时还需兼顾过往实际排污情况。
在两种特定情形下,生物质锅炉用户需购买排放配额:一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时,申请许可排放量需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证明材料;二是地方政策明确要求购买排放配额时。
二、地方排放标准与注意事项
(一)日益严格的地方标准
多地已出台或实施更严格的锅炉排放标准,直接影响生物质锅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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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燃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作出更严格规定。 -
海南省: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燃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二)重大变更需重新办理手续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物质锅炉,若计划进行重大变更,可能需重新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权交易政策推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明确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这表明,购买排放配额将逐渐成为更多生物质锅炉企业的必答题。
随着国家层面推动排污许可证成为排污权确认凭证及排污权交易管理载体,排放配额管理将更趋规范化。此外,各地正积极探索将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对生物质锅炉用户而言,政策动态变化是常态,唯有持续关注政策更新、严格遵守法规要求,才能在环保管理中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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