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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海关认可!这份政策“红包”请收好

企业自查,海关认可!这份政策“红包”请收好 中国海关信用管理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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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海关认可!这份政策“红包”请收好

      尊敬的进出口企业朋友们: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近期推出"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举措。快来了解如何享受政策红利!

一、什么是“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二、政策亮点:企业自查,海关“减查”


01

信用为本

优先适用于高级认证企业(AEO)及信用良好企业  。

02

自主申报

企业可按海关要求开展自查,提交合规材料 。

03

减少干扰

降低海关实地核查频次,优化企业运营效率  。




三、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

▲信用良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75分);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


四、什么情形下企业不得适用?



▲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组织的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

▲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

▲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2年的;

▲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五、如何操作?四步轻松搞定


01

收到海关通知

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适用该模式并反馈海关。企业如表示不同意适用该模式,海关将按要求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02

企业开展自查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海关。如被核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自查,应当在时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海关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

可复制以下链接通过浏览器打开网页下载《企业自查情况表》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6396344/2025030718320882281.rar

03

申请主动披露

企业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符合海关主动披露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

04

海关审查认可

海关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内容开展自查,是否按照要求填制《企业自查情况表》,随附资料是否满足该核查事项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可;对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一次性告知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



六、什么情形下海关会开展实地核查?



▲被核查人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

▲被核查人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

▲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

▲被核查人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

▲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被核查人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1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

注意

因上述情形海关对被核查人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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