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一)补助。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完成进度确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支持(不包括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与所申报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借款以及随借随还的借款)。
贴息时点为同一个项目的同一笔贷款在2016年度内已发生的贷款利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后补助),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实施地点在广州市,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的扶持。
(五)项目设备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项目已开工或完工,项目必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建成投产,且完成完工评价工作;
(六)对申请贷款贴息以及项目投资进度良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七)2015、2016年未获得过我委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