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5日上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动员会在贵阳召开。至此,第二轮第五批4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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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2、化学反应单元
3、分离精制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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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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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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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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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LDAR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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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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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冷却器/冷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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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
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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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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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
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
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
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