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往往很多,哪些排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呢?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
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四、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以下行业及排口须安装自动 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2017年11月30日前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已经安装并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安装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 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要求,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
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7.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要求

7.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要求


7.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要求


7.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


7.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要求



7.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要求

7.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要求

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要求


7.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要求

7.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


7.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要求

7.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要求


八、什么情形下,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1.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各检测限的。
3.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来源丨环评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