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经调查,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此前承接了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检测业务,于2021年11月4日派出采样人员前往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废水、废气及噪声监测,并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及执法人员对该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后发现,该报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点三点比较式臭袋法》要求配备相应分析无臭袋、原样样品未达到相应分析要求。此外,该报告显示其有组织二氧化硫采样监测仅采样5分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中第8.1项的采样点和采样频次确定的要求。以上存在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该报告的数据失实。
查处情况
针对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2022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