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履约
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或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通过市场化行为买卖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就是碳排放权交易。
履约则是指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基于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将获得许可的碳排放权配额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清缴,控排企业单位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则需要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或留下后续使用。
简单说就是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核查、交易等手段,来敦促企业或单位能够履行自己的控排义务。
碳履约主体
作为全国碳市场首要交易主体和登记主体,重点排放单位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等义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是指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3]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将根据企业碳排放情况适时调整,如果重点排放单位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除。
考虑到发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且管理制度相对健全,生态环境部决定,首批履约责任方以排放密集型的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该行业2013年至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筛选拟定,预计纳入2225家发电企业,实际履约主体为2162家发电企业。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常态化,“十四五”末期全国碳交易将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行业。
履约是碳市场交易履约周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交易履约周期始于配额分配,终于配额清缴,通常被设定为一年,履约期内体系制定者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配额使用方案,兼顾降低减排成本与加强减排效果,促成履约。强力有效的履约制度在碳市场中起到支柱作用,能够敦促市场参与者履行自身应尽义务、确保市场监管者把握市场实施情况。

目前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对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配额清缴情况进行汇总。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主要通过自身减排、购买碳排放配额、购买CCER,三种方式控制碳排放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相等或接近,并按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

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我国的减排力度将逐步增加,碳交易市场也将逐渐成熟;诸如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有效性等方面将不断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将是助力我国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有效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