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切实发挥制度合力,进一步优化项目环评管理,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等重要部署,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往下看,带你读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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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制定有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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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园区可以纳入本次试点?
各类依法合规设立的省级以上园区均可纳入本次试点,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产业园区。
纳入试点的园区还应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一是管理主体明确、地理边界清晰;二是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三是已按照粤办函〔2020〕44号文开展上一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四是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五是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 5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六是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通知》附件明确了上述条件具体材料要求,也鼓励各地市参照探索推进其他依法合规设立的园区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03
纳入试点的园区可以享受什么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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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试点的流程?
按照园区申请、地市初审、省厅审核发布的程序开展试点。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自愿申请原则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提交《通知》附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地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指导补充完善相应材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汇总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及时发布名单,发布后相关园区可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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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试点工作有何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