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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落实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如何公开?

企业如何落实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如何公开? 龙华环保管家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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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如何落实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如何公开?



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可以不采用排污证副本中规定的监测方法?

问题:自行监测使用的检测方法是否要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写的检测方法一致?使用现行有效的国标是否可以?例如:水质氨氮的检测方法,排污许可证中是HJ 536-2009的方法,使用HJ 535-2009进行检测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证副本对手工监测分析方法有明确规定。




01

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 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02

如何公开监测数据?

1、如何上传监测数据?


各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简称国家平台https://wryjc.cnemc.cn)填报公开,或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后,点击“监测记录”,进入国家平台完成监测结果数据填报

导入自行监测方案和录入自行监测数据时,应将污染源名称、废气排气筒和废水排口名称、编号填报完整。




03

录入监测数据


1、如何录入手动监测结果?

 选择采样日期和监测项目,将对应监测结果录入系统;

 虚线框为选填项,实线框为必填项;

 监测报告中无折算浓度时,填实测浓度;

 填报中点保存,填报结束点提交,选择对应数据发布。

2、录入手动监测数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填报数据一定要有来源依据(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手工自测的原始记录),公开的监测结果需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要一致;

● 检出限:在监测报告的形式(ND、**(L)、<***),填报时,在英文输入状态下输入<检出限,不随意填0(例如,如果检出限是0.2,则输入<0.2);

● 采样日期应该与监测报告的采样日期一致;

 未开展监测,不能填0

3、如何录入在线监测结果?

手工监测结果录入操作相似,可参考进行数据录入,一般采用导入方式。




04

监测年度报告

1、如何编写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
 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2、如何提交监测年度报告?

填报报告名称、报告年度,上传附件,然后提交。


提醒
未落实自行监测
和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排污单位
将面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风险



05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


第三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6、《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4.1:“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4.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来源丨排污许可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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