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自行监测,是否可以不采用排污证副本中规定的监测方法?
问题:自行监测使用的检测方法是否要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写的检测方法一致?使用现行有效的国标是否可以?例如:水质氨氮的检测方法,排污许可证中是HJ 536-2009的方法,使用HJ 535-2009进行检测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许可证副本对手工监测分析方法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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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