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手续有哪些:环评、排污许可证、环境应急预案、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保护税、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土壤调查修复等。
在符合国家、省以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开展环评工作,其中影响少仅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项目,企业只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广东省)”注册备案即可,不需要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提供有资质(单位资质、个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国家注册环评师资质的个人)为其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许可,结合环评、审批等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环评报告的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
排污许可证申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流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办理证件变更和延续。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原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并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未针对风险隐患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或者定期评估;
(五)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流程
场地调查与修复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