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环评名录》为基准,将相应经济代码的排污许可按类别序号整合进表格中,形成了两个名录完整对照表,并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通过这张表,哪些仅需环评,哪些仅需排污许可,哪些二者都需要做,各类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类别,一目了然。
经颜色标注后可以清晰总结出如下规律:
农业、林业;渔业;农林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力、风力、太阳能发电;储能;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二氧化碳封存;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基层医疗服务;房地产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及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项目基本只需要做环评,不需要做排污许可。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生态及核与辐射类项目。
谷物磨制;食品制造业中的烘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精制茶加工;烟草制品业;纺织业中家用纺织及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纸制品制造;装订及印刷服务、记录媒介复制;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零售业中的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殡葬服务等很多民生保障类项目豁免了环评,绝大部分由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承接,少部分由简化管理承接,极个别如“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由重点管理承接。
除此以外,其他属于污染较重的污染影响类项目,同时由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基本上报告书与重点管理对应,报告表与简化管理对应,少数有不对应的情况,使用时需仔细核对。
本次编制思路依然是“名录之外无环评”,如果项目类别在表格中没有找到对应的,则环评和排污许可都不需要做。
在整合《环评名录》和《排污许可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两个表格的过程中我就在思考,既然本次两个名录的修订原则是“系统思维、制度衔接”,而且是协同修订,互相配合,同步发布,对应度也非常高,管理部门也是同一个部门,那可不可以按照这样的思路,将两个名录整合成一个完整的名录,只发布一个《环评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