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
(2)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
(3)登记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
注:👇👇
1、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a)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b)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吨的;
c)烟粉尘年排放量>500吨的;
d)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0.5吨的;
e)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30吨的;
f)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3000的。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要求👉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部门
a)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b)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a)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b)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