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简称为“报关单”,其中进口业务使用“进口报关单”,出口业务使用“出口报关单”。各栏目填制规范如下:
一、境内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须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该代码的,填报海关备案编码。
注意:原则上按实际收汇主体填写,不得填写货代公司;仅在委托代理出口(如通过一达通等平台)时,方可填写代理企业名称,即“双抬头报关”情形。
二、境外收货人
指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进口则对应境外发货人(卖方)。填报前应与买家确认是否存在指定收货人情形。
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统一填报“NO”。
三、生产销售单位
指实际生产或销售该批货物的境内主体,通常与境内发货人一致,需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该代码的,填报“NO”。
若进口货物最终消费者或出口货物境内生产者为自然人,应填报其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如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及姓名。
四、合同协议号
填报与境外交易方签订的合同(含协议、订单)编号,须与商业发票、装箱单完全一致,否则影响出口退税审核。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填;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国产退税商品的,亦免填。
五、监管方式
以贸易实质为基础,结合征税、统计及监管要求设定,由4位数字代码组成(前两位为分类码,后两位为国际标准贸易方式码)。
须据实按《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对应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仅限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常见示例:出口常用“一般贸易”(01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等特殊情形须严格匹配业务实质。
六、征免性质
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简称及代码;持有《征免税证明》的,须按证明批注内容填写。
加工贸易货物应依据《加工贸易手册》所列征免性质填报;出口退税业务通常填报“一般征税”(101)。
提示:征免性质错误将直接影响退税资格,须审慎核对。
七、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地区)。
须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中文名称及代码。
关键区分:此栏为合同签约方所在国家(地区),非运输途经地或最终目的地。
八、运抵国(地区)
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后,直接运抵或经中转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最终抵达国家(地区)。
须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对应代码。
九、指运港
填报出口货物境外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按尽可能确定的目的港填报(如汉堡港),且须与提单保持一致。
须按《港口代码表》选择对应名称及代码。
十、离境口岸
填报货物实际离境的中国境内口岸(如上海洋山港),须与运输单据及海关监管要求一致。
须按《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对应名称及代码。
十一、包装种类
填报所有运输包装及其他包装材料,须按《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对应名称及代码。
示例:纸箱、木箱等须如实申报,避免因不符导致查验异常。
十二、件数、毛重
件数:填报运输包装件数(按提单计);集装箱按箱数、托盘按托盘数填报;裸装货物填“1”;不得为零。
毛重:填报货物及其包装总重量(单位:千克),不足1千克的保留两位小数。
十三、净重
填报货物本身重量(不含包装),单位为千克。出口退税时,须确保净重与申报数量逻辑匹配。
十四、成交方式
按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依《成交方式代码表》填报对应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CIF,出口填FOB。
十五、商品编号
填报10位HS编码:前8位为《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码,后2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核心提示:HS编码直接决定退税率,须与国内税务系统商品编码完全一致;错一位可能导致退税率归零,发货前务必复核确认。
十六、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为规范中文名称,第二行为详细规格型号。
须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管理要求,可参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严禁使用非标简称(如“塑料玩具”不得写作“塑胶公仔”)。
十七、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为准);
- 第二行: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须填报,否则留空;
- 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全部数据须与商业发票严格一致。
十八、单价/总价/币制
单价:填报同一项号下实际成交的单位价格;无成交价的,填报单位货值。
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实际成交总金额;无成交价的,填报货值。
币制:按《货币代码表》选择对应代码(如USD);未列明币种的,须按申报日汇率折算后填报。
注意:总价须与发票金额一致,否则影响收汇核销。
十九、原产国(地区)
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货物实际原产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货物最终消费或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正式申报前,务必与报关行确认预录草单,逐项核对;财务与业务部门应加强协同,对存疑项及时确认,避免退税环节出现不可逆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