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X年X月XX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俄罗斯出口70套X7+PRO飞控,申报商品编码9032899099(申报为无监管条件),出口总价49.04万元,报关单号0603202XXXXXX。经海关核查,该飞控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企业未提供许可文件。经查,企业出口净利润16.32万元。
案件调查中,该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调查、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一)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出口管制物项需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二)行政处罚依据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适用减轻处罚。
(三)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16.32万元
- 处罚款14.71万元
合计罚没款31.0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