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适用谈(之六)——同样是办卡 税务处理是否相同
作者:张亮
增值税法实施后,先销售服务后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争议已统一。实务中,针对销售健身卡、教培卡、商场消费卡等业务是否适用新规定,需结合政策具体分析。
此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分歧:部分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部分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确认。202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销售服务时若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应以首次服务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全额申报增值税。
例如,甲物业公司于2026年3月1日预收王某全年物业费5000元,合同约定服务始于2027年1月1日,且实际首次提供服务日为当日。即便王某3月才入住,物业公司仍应于2027年1月1日全额申报增值税。
按孰先原则仅适用于销售服务
该规则仅限服务类业务。若涉及销售货物,如预收货款后分批发货,则适用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发货日,按每次发货金额计税。对于兼营货物与服务的场景(如美容卡含产品与服务),需在消费者实际使用时确定应税交易类型,再适用相应税率。
消费卡业务税务处理分析
销售健身卡、教培卡等服务类预付卡,因符合"先收款后服务"特征,适用2026年第13号公告的按孰先原则处理。例如,健身房预收2000元健身卡费用,约定服务期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应于合同服务起始日2026年5月1日确认全部销售额。
但商场消费卡(可同时购买货物与服务)不适用该规定,应按2016年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处理:单用途或多用途预付卡销售时收取的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持卡消费时再确认纳税义务。美容卡含产品服务、餐饮卡等混合业务同理,按预付卡规则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4 月 28 日 版次: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