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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补偿,高院:驳回!

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补偿,高院:驳回! 新产业新赛道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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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补偿,高院:驳回!


----------------以下是正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

还想跟公司协议不交社保,然后反过来告公司?不好意思,法院不站在你这边了!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补偿,高院:这很不诚信,驳回!

案 例

胡不归(化名)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不归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不归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不归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仲裁请求。胡不归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不归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不归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

胡不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不归经济补偿金。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不归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胡不归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不归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不归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不归,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胡不归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胡不归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不归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不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胡不归的再审申请。

       12月15日—16日 | 个税大改和社保移交及建设工程行业税务筹划


课程价值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税收管理背景下,酝酿多年的个税大改已经拉开帷幕,社保移交税务就在眼前,各项税收新政频频出台,在此背景下,我们推出《个税大改和社保移交及建设工程行业税务筹划》课程帮助建筑行业高管实现如下价值:

※ 了解和掌握个税改革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 了解和掌握社保移交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 了解和掌握税收筹划思维方式;

※ 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层面,切入税收筹划制高点,最大限度提振税收筹划的效益;

※ 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决策中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且一定会为企业发展带※ 来可观、合法的节税收益;

※ 通过案例分析,提升战略经营决策者对“税”的操控能力;#控风险增效益。

师资介绍

汪满润   教授

    著名税法专家,精熟建设工程领域税法。清华、北大总裁班特聘教授,清大经管特聘讲师,南京大学EMBA,财政金融研究生,中国会计师、税务师;

    曾任职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机关,担任市局税政科长、政策法规科长、所得税科长、国际税收科长、市稽查局副局长、雨山区局副局长、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有20多年税务管理工作经验。

    汪教授具有税务管理和企业财税管理双重实操经验。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整体降低税负体系搭建、企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税收筹划、企业上市税务风险防控、税务稽查应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等有着独到有效的方法。 

   

 课 程 大 纲 

一、个税、社保等税费改革的背景

1国地税合并的影响

2、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影响

3. 功能强大的税务机关大数据监控

二、 2019年个税大改要点及应对思路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析与运用

1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税制度是个什么东东?

2、新个税法下纳税人发生了什么变化?

3、如何理解四项所得综合征税、六项所得单独征税?

4、企业高管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5、基本扣除、专项扣除、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何区分和计算?

6新个税法下你的税负是增还是降?

7“反避税条款”对高净值人士有何影响?如何应对?

(二) 新个人所得税法应对策略分析

12018年10月后如何缴个税?

22018年年终奖如何规划节税?

32019年后企业和个人如何应对?

4、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如何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

5、总公司怎么管个税?项目部如何管个税?

6、建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下的个税选择(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零时工)

7、建筑行业福利性补贴的个税如何处理?

8、私车公用怎么进行财税处理好?

9、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税问题分析

10、什么是CRS?对高净值人士有何影响?如何应对?

11、范冰冰案告诉我们:哪些雷不能踩?

12、其他个税问题

三、2019年“社保移交”的认知与应对

(一)社保移交税务前夕的社会情绪反映

1、“社保移交”前夕的震动

2、案例——常州某地税分局追缴某企业10年社保分析

3国务院关于“社保”问题如何定调?

4社保费率会降低么?

(二)社保费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1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职工缴社保?

2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会被加收滞纳金么?

3员工在其他地方已缴社保,任职公司还需为他缴社保吗?

4、有多少费用不需计入社保基数?

(五)如何进行社保费规划减负担控风险?

1薪酬、社保与个税如何协调?

2社保费风险控制5大要点

3如何进行用工规划减轻社保费负担:劳动用工?劳务用工?临时工?减员增效?合伙人制?等 

四、 建设工程行业税务筹划

一、企业管理者税收筹划思维训练

(一)税收与利润的关系

1税收贯穿企业全业务链

2税收规划须通篇布局

3让税收转化为利润的两大法则

(二)企业经营者税收思维问题和对策

1企业经营者税收思维4大问题

2解决税收思维问题4大对策

3防范税务风险的源头在哪里?

4开展税收筹划的大头在哪里?

5税收筹划与偷税有什么不一样?

6税收筹划的三个层次

7如何搭建税收筹划体系?

二、企业 360度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综合政策运用与筹划

1营改增后税负升降主要因素分析

2采购货物不要发票真少付钱了么?

3采购货物哪种发票最节税?

4怎样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

5企业节税高手到底是谁?

6无偿业务是否不要缴纳增值税?

7如何通过纳税义务时间的运作达到合法节税?

8如何通过“不征收增值税”政策达到合法节税?

9股权转让不动产是否要交增值税?

10以土地、不动产投资增值税如何处理?

(二)股权投资提前布局节税多

1企业架构布局中如何念好税收这本经?

2未雨绸缪投资退出成本低

3老板股权转让时如何才能不纠结税?

(三)怎样通过合同管理进行节税

1到底应该和谁签合同?

2合同怎么签才能节税?

(四)如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法节税目的

1、税收加计扣除政策的运用

2500万元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最新税收政策运用及筹划

(一)最新税收政策运用及筹划

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政策串讲

2建设工程行业降低税负路径分析       

3营改增后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技巧

4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不同用工方式问题

5“EPC”工程问题

6采购货物要票对方加价问题

7建筑业转包、分包、挂靠问题如何处理?

8建筑业“混合销售”新政对总包、分包的影响

9建筑业总包授权“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新政带来的影响

10、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如何筹划节税?

1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如何征税?

1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授权第三方纳税有何变化?

1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何新政?

14降低增值税税率对建安行业不同企业有何影响?

15境外承包工程适用什么政策?

16资金成本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7、人工费、沙子等等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怎么办?支出如何操作?

18接收发票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9外出经营活动如何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0如何避免交冤枉税?

21PPP(BOT)项目税收问题分析

(二)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1、营改增后稽查路径之变化 

2发票管理如同走钢丝;

3、防范风险措施分析;

四、丰富的案例贯穿讲课过程

培训对象

建筑行业创业者、董事长、CEO、总裁、副总裁、总经理、高级经理等企业高管

上课时间、地点

时间:12月15日、16日(周六、周日),共计2天

地点:北京 清华园

培训费用

3000元/人,一个公司两人报名2800元/人,三人以上报名2500元/人。

以上费用包含讲义费、听课费、发票、课间茶歇、果点、优秀学员奖品

注:请提前报名确认,以便统一安排食宿和印制资料。现场临时报名不享受培训费优惠。

报名流程

填写报名表,我们收到报名表后即发放《录取通知书》,学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办理入学、交费等相关手续。




个税大改和社保移交及建设工程行业税务筹划



报名咨询



咨询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9 1144 5864(同微信)

微信:nt2014520(添加请备注“清大税务”)

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李老师微信(请备注:清大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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