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各大公司紧张筹备线上/线下年会,不少公司准备了丰厚的年会福利,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年会福利得人心,税务处理要留心。
为您解读两个真实场景
助您合规处理年会福利问题 👩🏻🏫
01 公司年会为本单位员工提供福利
A公司组织内部年会,雇员甲在年会上抽中5000元红包。
税务处理
甲领奖之后,该笔红包金额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因此,公司年会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存在劳动合同雇佣关系或是符合税法条件的劳务关系)的奖品都属于实物福利,均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02 公司年会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福利
B公司组织商业年会,客户员工代表乙在年会上抽中手机一台,价值5000元。
税务处理
乙领奖之后,该项实物福利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温馨提示
若集团公司组织年会,子公司及分公司员工参加并获得实物福利,则应仿照上述第二个案例进行税务处理
⚠️ 特别注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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